說起買房子被“坑”,凡是買過房子的,大都能列舉出一樁樁上當受騙經歷。
遼寧省消協投訴部主任馮征文介紹,近年來商品房買賣投訴呈逐年增多的趨勢。開發商人為設置的購房“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虛假宣傳。為了達到盡快售出樓房、回籠資金,開發商極力夸大自己樓盤所處的位置、房屋施工質量、戶型設計以及周邊環境,甚至以“低起價”誘導消費。
二是開發商利用合同“免責”。開發商在統一規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上,人為地增加合同條款,增加消費者的義務,從而減免自己應承擔的部分責任。不少消費者一是缺少購房經驗,二是沒有認真地研究合同條款,一旦出現問題,難以利用合同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開發商延期交房。合同上明明約定今年交房,實際上明年消費者也不一定能住得上新房子,這種情況最為常見。有不少新開發小區,合同承諾一年之后便可入住,可是兩年過去了,購房者還在望“房”興嘆,不知道何時才能領到新房的鑰匙。對此,開發商應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四是開發商自辦物業,管理不到位。不少住宅區開發之初,景觀綠化、消防驗收、路面建設、主體配套工程建設仍在進行之中,自辦物業管理小區起到了明顯的商品房促銷作用;等小區基建完工后,房屋建筑質量、物業服務不規范等問題暴露,開發商自辦的物業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葛素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