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尚未驗收交付,消費者就得承擔保險義務,許多購買期房的消費者都碰到過這樣的事情。一次偶然的較真,浙江桐鄉的袁先生不僅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也改變了一個行業多年的慣例。袁先生此舉,還促使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了修改《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建議。
今年45歲的袁先生是桐鄉一家公司的銷售員。兩年前,袁先生在購買一處商品房期房時,向銀行貸款35萬元。因辦理貸款的建設銀行桐鄉支行要求,袁先生于去年1月13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桐鄉支公司辦理了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的相關手續,并繳納了保險費2135元,約定保險期限為15年。按照平安保險的《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作為抵押物的必須是“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而此時,袁先生不僅沒有領到房屋產權證,就連房子還是空中樓閣。當時袁先生就有有疑問:保險公司憑什么讓購房者從簽署保單的日子起就交納保費?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說,這是行業慣例,大家都是這樣做的。袁先生無奈之下,只好照辦。
今年3月19日,袁先生向銀行還清了全部貸款,就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訴他,提前解除合同,需扣除從2006年1月13日開始至當日這段時間的保費,總計500多元。袁先生認為,《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的第一條規定: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同意以所購房屋(有合法所有權的現房)作為抵押物購買的自用房屋。而此時,作為該保險標的物的房子,開發商雖已交房,但尚未交付房屋產權證書,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自己也就無權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投保,根據保險公司的條款,保費不應由投保人承擔,應當全額退款。
由于雙方協商未果,袁先生找到了桐鄉市消費者協會。
接到投訴后,桐鄉消協經過調查,認為消費者在購買期房辦理抵押貸款時,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房屋保險合同中,的確存在“霸王條款”:
首先,對于是期房的商品房來說,短則幾個月、長則一年之后,才能交付使用,而保險合同約定生效時間是從貸款之日起開始計收,這使得購買期房的消費者在商品房還沒有交付使用時,就已開始實際支付保險費。而且,在貸款發放日至交房這段不存在標的物的空白期,保險公司沒有承擔任何實質性保險責任。權利和義務不對等,屬于保險期限過度。
同時,由于購房者尚未取得所預購住房的產權,根本無權就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投保;即使銀行為了規避信貸風險而要求購房者予以保險,也應由房產開發商擔保來承擔購房者不能還款時的法律責任,不能與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混為一談,保險公司提前(指消費者取得房產證之前的時間段)收取保險費,顯然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與平安保險桐鄉支公司、桐鄉市保險行業協會、桐鄉市房產協會的多次交涉,桐鄉市消協最終幫助袁先生成功維權:保險公司向袁先生作出了全額退還保險費的答復。
袁先生的遭遇顯然不是個例。為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4月6日,桐鄉消協又召集該市保險公司、銀行業協會、房產協會、有關律師等多方舉行房貸保險協調會。經各方協調,確認了以前的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合同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合理問題,并達成協議:今后凡遇期房交易,且需先行放貸的,在購房者未獲取房產所有權屬證書(以發證日期為準)之前,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放貸的銀行作債務擔保;從房屋產權證發放之日起,購房者所購之房才可成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并將此條款寫入保險合同。
桐鄉消協有關人士說,此舉意味著桐鄉的購房者今后不必支付簽署保單至房屋產權發放日之間的保費了。
據悉,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已據此向央行建議,要求修改《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