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結束的全國住宅會議,議題之一是國務院14日出臺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下稱“24號文”)。記者了解到,在廣州,“24號文”雖然還未實施,但新規中“購買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能直接上市交易,即使滿5年也要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的條文,比目前廣州規定的“滿2年可上市”足足推遲了3年,為此,已有不少房產中介迫不及待開始行動,積極游說經濟適用房房主放盤。
上市年限及轉手費生變
據悉,在2005年前,廣州市也是執行經濟適用房住滿5年才能買賣的規定。不過,到了2005年,廣州實行新規定,從5年放寬至2年,即經濟適用房凡購買滿2年以上可以上市(以房產證發證日期為準),交易稅費按照商品房稅費標準征收,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1%征收。
但是,按照最新的“24號文”,廣州市經濟適用房的上市年限又將面臨新的調整,即從2年變為5年。
還有一個變化是,目前廣州市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只需交房屋評估價1%的土地出讓金,其他買賣費用與一般商品房相同。但根據“24號文”,即使經濟適用房住滿5年后賣出,也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業界相信,業主在賣房時會將考慮這一新增轉手費用計入成本,轉嫁給買家。以棠德花苑作一估算,目前該小區經濟適用房最高價大約3000元/平方米,目前二手價已經達到5000元/平方米左右,若以一套60平方米的兩房單位測算,市場評估價為30萬,而市場價和經濟適用房差是相差了12萬。若按現行規定,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其費用就是3000元;但如果按“24號文”,則是以賣房個人所得稅的20%稅率標準計算,那么費用將可達2.4萬元。
廣州目前仍執行舊規
記者昨天走訪了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和海珠區房地產交易中心,了解“24號文”的執行情況。兩個中心的負責人均表示由于未收到文件通知,仍然按照舊的規定,即經濟適用房凡購買兩年以上可以上市。具體何時才執行新《意見》,他們也不清楚。
據了解,目前廣州市內7個安居小區約有3萬余套住宅,最近一次經濟適用房銷售是在2003年。因此行家分析,由于經濟適用房辦房產證時間較長,相當一批業主是兩三年前才拿到房產證,一旦24號文在廣州執行,這些經濟適用房將無法上市交易。因此不排除在未來會出現經適房業主趕搭尾班車賣樓的現象。
中介趁機游說業主放盤
盡管目前廣州市民對“24號文”仍處于消化階段,并未出現經濟適用房的放盤潮,但不少的房地產中介已迫不及待地做業主的“思想”工作,催促放盤。
前日記者致電海珠區某中介所,稱自己在聚德花苑有一套約60平方米北向的經濟適用房打算出售,中介聽后立即表示出極大的興趣,提出馬上要看樓,并且反復“提醒”,像這樣的二手樓房子現在能賣五六千,已經是接近市場最高價了。再不賣,等國家新一輪的調控措施下來就沒有這個價錢了,而且轉手費用又高。記者又提出,自己房子拿到房產證不到3年,按照“24號文”是5年后才可上市,擔心會有問題。該中介強調“現在絕對沒問題”,并且保證會在兩周內幫記者搞掂所有手續。此后兩日,記者每天不斷接到被該中介幾個電話,反復催促記者盡快放盤,以免政策有變。(趙燕華 林泓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