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二手房交易日漸活躍,不少消費者為搶購房源,草率下單,致使房屋買賣糾紛頻發,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了多起由意向金引起的房產糾紛投訴。為此,浙江省消保委特別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房,要避免意向金的風險。
今年3月,杭州的徐小姐看中了一套總價148萬元的二手房。房產中介機構告訴她,該地段房源緊俏,為防止他人搶先,最好簽訂買房意向書并先繳3萬元意向金,如雙方最終談不攏,意向金可全額退還。徐小姐于是與該中介機構簽訂了《委托購買意向書》,支付了3萬元意向金。第二天,她與家人一起實地看過房型后,認為房屋朝向不好,遂向中介機構要求返還意向金。中介機構拒絕退還,理由是《委托購買意向書》上明確寫著“如果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購買總價及付款方式出售該套房屋,則意向金自動轉為購房定金”,現賣家已經同意按徐小姐的條件出售,因此,徐小姐交的意向金已經轉為定金,根據法律規定定金不予返還。
浙江省消保委對杭州的二手房中介市場進行調查后發現,當消費者對所看房源較滿意并有購買意向時,中介機構往往會以房源緊俏,為防止他人搶先,最好繳一筆意向金先定下來為由,勸消費者簽買房意向書,并繳納1萬~5萬元不等的意向金。此時,消費者對房屋的狀況并未全面了解,甚至沒有看到過房屋的有關證明文件,這給后期產生糾紛埋下了隱患。因此,消費者在購房過程中要謹防中介機構設下的如下陷阱:
●陷阱一:部分中介業務員的誤導。中介業務員口頭承諾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但實際上所謂的“交易不成”僅限于賣方不同意賣房的情況,交付意向金對買方并無任何保障。相反,如果賣方同意、而買方由于種種原因不想買房時,根據合同約定,意向金就會被當做定金不予退還。
●陷阱二:房產中介機構偷梁換柱。有的房產中介機構口頭上說消費者交付的是意向金,但在收據上卻寫成定金。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往往無法證明其口頭承諾,而收據卻成為了對方的重要證據。
為此,浙江省消保委特建議消費者在購買二手房時,最好不簽意向金協議。根據目前的意向金協議,支付意向金無法保障購房者能買到房子。同時,目前各中介機構提供的意向金協議是其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內容籠統、不完善,往往只規定了購房者的義務及違約責任,而沒有規定中介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一旦發生糾紛,對購房者極為不利。若不得不簽訂意向金協議,消費者應仔細審核協議條款,不要輕信中介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要特別注意中介口頭承諾與協議條款不一致的地方,必要的時候可要求中介工作人員將口頭承諾寫下來作為補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