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1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11日發布補充通知,對9月份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中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
《補充通知》中明確,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按前款規定執行。央行和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對其作出了進一步解讀。
在回答關于“為什么將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納入《通知》有關規定的約束范圍?”的提問時,央行和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居民無論是借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借商業性住房貸款,都是負債,都是占用廣義的公共資源,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大的波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將面臨相同的風險。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本網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站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