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6日,閔行區的劉女士通過某中介公司購買一套二手房,看房滿意后,交付了意向金一萬元,簽訂了居間合同。10日,她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稅率的時候,無意中發現該房屋將于15日被查封。意識到該套房屋交易的不安全性,劉女士索要了一張查封憑證,迅速趕到中介要求中止購房合同,并退回意向金,卻遭到了中介公司的拒絕。劉女士近日向閔行區消保委投訴。
事件回放:“意向金自動轉定金”
該中介公司負責人解釋,最初房主來售房時隱瞞了事實,沒有告訴我們房屋的貸款尚未償清,我們看了產證也未見破綻,就予以登記,在工作上有一定失誤。但是現在房東已經把貸款還清,房屋解封,可以銷售了。如果消費者要求中止合同就是消費者違約,所以定金不能退回。
明明自己付的是可以無條件退回的“意向金”,怎么現在又成了“定金”了呢?原來,在劉女士和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上有一條 “意向金自動轉定金”的條款。如果買賣成功,這樣的轉換自然無礙。而一旦出現問題,意向金就成為了套牢消費者的“緊箍咒”。中介公司通常借口“定金已經給房東了,我們也沒辦法”,把定金“吞你沒商量”。最后在閔行區消保委的調解下,劉女士和中介接受了退回一半定金的方案。
消保委:查清“老底”看清合同
消保委提醒,購買二手房前,消費者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房屋的信息。一是了解房屋產權,賣房人是否為獨立擁有房屋產權之人,如與其他人共有,必須與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二是了解房屋租賃情況,如購買時該房屋已出租,則該租賃合同對購買人繼續具有約束力。三是了解房屋是否為交易受限的福利房,國家對于福利政策房轉讓年限、買房人資格等有特別規定。
目前,房產中介常要求消費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支付 “意向金”,并在相關單據上注明“意向金自動轉定金”條款。部分消費者對此類條款不夠重視,誤認為 “意向金”可無條件退回而輕易付款。消保委有關人士表示,其實,“意向金”雖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但依據雙方約定轉為“定金”后,將適用《擔保法》有關定金罰則的規定,消費者應當謹慎支付。(作者:張鈺蕓 記者 楊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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