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要向房屋中介方繳納房屋成交價3%的中介費。這是很多房屋經紀公司的收費標準;租房時,租房者要向中介方繳納一個月的房租費作為中介傭金。這樣的規定合理嗎?國家又是怎樣規定的?日前,錦江區消協對此進行了一番探討,最后認為,房屋中介方的一些“行規”不合理,很多加大了收費額度,在買賣或租賃房屋中,中介費該支付多少,消費者可以與中介方協商確定。
行規 一月房租付中介費
江先生經富房經紀公司介紹,支付了15000元租金,租用了一套房屋。他所租房屋月租金為2500元。經紀人員告訴他,中介費就是一個月的房租費。后經協商后,中介費定為2000元。
租房,要向中介方繳納一個月的房租作為中介費,這是房屋中介行業不成文的規矩,即“行規”,如果這套房月租1萬元,那么,中介費就是1萬元,中介方對此振振有詞:“都是這樣規定的。”只有一些個體中介,為招攬業務,才會與租房者協商,適當少收中介費。
查證 中介多收了1300元
那么,相關的管理辦法上真是這樣規定的嗎?錦江區消協在相關的收費規定上,查到了相關的管理辦法。原來,1997年,四川就已出臺了相關的經紀人收費的標準,成交金額1萬元以下,所收傭金(中介費)為成交額的5%,1萬元至10萬元的,所收傭金為500元+成交額1萬以上部分的4%。因而,所謂的租房中介費,以一個月的房租為標準,相關部門并無這樣的規定。如果依照1萬元至10萬元的,收取500元+成交額1萬以上部分的4%的標準,那么,江先生在富房紀經公司租賃這套房屋,僅需支付700元,中介方多收了1300元。
傭金 可和中介協商確定
據了解,目前,為推動經紀業的發展,2004年,國家工商局新制訂了《經紀人管理辦法》,辦法還未對經紀人的傭金標準作出相應的規定。錦江區消協秘書長劉瞻說,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對相關的收費標準已有所放寬,中介方與委托方已可以對傭金的收取進行平等協商,并簽訂相應的中介合同或居間合同,對傭金的收費條件和數額進行明確的約定,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退還傭金。
因而,錦江區消協特別提醒消費者:一、別被中介方以一個月的房租作為中介傭金的“行規”迷惑,拒絕這樣的“行規”,理直氣壯地與中介方進行協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二、盡量以交易成功作為支付傭金的條件;三、仔細審讀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拒絕不合理條款,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四、促成交易合同有效成立后,中介方才能收取傭金,如交易合同未能有效成立,則拒絕支付傭金。(記者劉瞻 杜英 車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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