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最近幾個月,由于房價反彈,賣家返價(臨時漲價)的現象驟然增多,更有甚者,意向書簽訂后竟然三次毀約。根據某中介表述,他們接觸到的返價套數大約占總量的20%。那么,碰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解答:
事實上,返價對于買賣雙方而言都存在著相應的風險。具體而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一是只訂立了認購書、訂購書或預訂書等意向性合同的,一方違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處理。而這里又要分兩種情況:
1.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違約人(出賣人)返價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是已訂立了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屋買方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只要房屋產權沒有過戶,買方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獲得房屋的產權。
此處需要說明的是:認購書、訂購書或預訂書等意向性合同也可能就是法律上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涂成洲,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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