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不動產根據實例,總結出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陷阱,以提醒消費者盡量規避。
產權狀況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不得轉讓。另外,根據上海市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實踐,若房屋仍設定有抵押,交易中心也不會辦理此種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上述兩種情況,常常會被購房者忽略,而房屋業主通常不會主動提及。如此,可能造成買賣合同已簽訂,買方首期款也已支付業主后,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發現房屋不能轉讓,由此給買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規避方法: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購房人應至房屋所在區域的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產調),以確定該房屋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合同簽訂人
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合同應由購房人與房屋產權人簽訂。但若購房人忽略驗證合同簽訂人是否是產權人,及該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產權人,一旦產權人或其他共有權人若以合同簽訂人未取得其委托為由,主張該合同不成立,那么,購房人僅能向合同簽訂人追究非常有限的締約過失責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給其造成的直接損失,且舉證責任在于購房人。此種情形將對購房人非常不利。
規避方法:根據產權證確定產權人。若簽訂合同并非產權人,購房人應要求其提供產權人出具的委托書;虍a權人有幾人,未來簽訂合同的共有人也應提供委托書。
模糊付款方式
很多買賣雙方通常只關注房屋價款達成一致,對于具體的付款方式卻未給予應有的重視。結果在其后履行過程中常常由于某筆款項的支付時間不明而產生糾紛,受損失的一方因為當初與對方未訂有明確條款而只能自認倒霉。
規避方法: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應對付款流程作出明確、具體約定。
裝修及附屬設施、設備
買房有時會出現這種情況:簽訂買賣合同時,業主向購房人口頭保證裝修質量絕無問題,另外將隨房屋贈送家電設備。結果到實際交房時,卻發現天花板漏水、地板變形等諸多問題,而原來承諾贈送的家電更是不見蹤影,或是業主要求折價賣給購房人。
規避方法:不論是室內裝修情況或附屬設施、設備的贈送,都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并將其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同時可約定在出現實際交付狀態與約定不符時,業主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可通過保留5%-10%的尾款在交房時支付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非居住用房稅費
購買非居住用房需繳稅費的種類、數額與居住用房有較大差別。實踐中就曾出現由于對購買非居住用房應繳稅費估算不足,而大大超出購房人的預算。
規避方法:簽訂合同前,雙方應先至房屋所在區域交易中心確定非居住用房買賣應繳稅費的具體種類及數額,做到心中有數。如果交易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則買賣雙方可要求中介公司列出應繳稅費清單,便于日后查對。
定金
現在,大部分房屋買賣交易由中介公司居間促成,而中介公司的操作是先由購房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意向金,由中介公司與業主議價,業主接受購買條件后簽收意向金。由此,意向金轉為定金。但有時,在業主已簽收、轉定后,購買人提出放棄購買該房,并向中介公司提出支付的是意向金而非定金要求取回。買賣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實際上,中介公司的操作方式并無不妥。由于定金需實際交付業主后才生效,即該款性質才轉為定金。在業主簽收前,該款性質確實仍屬意向金;但經業主簽收后,性質就已發生變化,購買人無權隨意取回。這正如簽收該款后,業主也同樣將受到定金效力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
規避方法:購買人在支付意向金時必須已明確購買意向,否則不應輕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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