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一日電 (記者 趙勝玉)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此間說,盡管從二00七年開始,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做出重大調整,但此次調整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權,調整的只是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的建設用地審批權仍在國務院,不存在下放問題。
從二00七年起,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省級政府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據悉,新的調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調整城市用地審批方式是國務院作出的決定,是國家宏觀調控中,進一步強化土地調控和管理的重要舉措。 同時,這將大大改進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發揮調控作用,也有力地推進土地審批制度的改革。
這位負責人說,調整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報批程序,二是報批內容,三是審查責任。報批程序由原來的城市一年多次申報,國務院多次審批,調整為以省(區、市)為單位一年一次性申報,國務院一次性審批。具體又分成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報批程序發生變化后,報批內容也相應進行了調整,簡化了向國務院申報的內容,相應減少了報件,將過去需報國務院審查和城市政府審查把關的部分內容,集中由省級政府負責審核把關;由于報批程序與內容的變化,審查責任相應作了調整,加大了省級政府的責任,由原來的“二傳手”角色,變為要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
這位負責人指出,這次調整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制度的一項改革,意義重大。由于中央部門主要審查用地規模、區位和規劃用途,許多具體的審查事項放到了省一級,有利于國家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在國務院一次性批準用地后,城市向省級申請實施方案應當更便捷、靈活,有利于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調整審批方式后,國土資源部可以從許多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騰出更多精力,加強調查研究與對地方工作督導,有利于更好地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