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難辦,是現在許多購房者共同面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辦理房產證,需要面對十分繁瑣的手續,需要跑國土、房管等多個部門,辦理中途往往還要補充各種資料。
針對房屋產權登記這樣的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登記,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專家指出,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物權公示這一物權法的重要原則,在不動產領域就需要依靠登記制度來保障。物權法草案經多次審議、反復修改,最終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據了解,目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轉讓和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十幾個部門,既導致了重復登記、資料分散、資源浪費、當事人負擔增加等問題,又不利于登記制度的健全。
有鑒于此,在審議物權法草案時,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明確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盡量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采納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
同時草案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此外,草案還根據權責平衡的原則,明確了登記機構的義務:“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登記費用問題也是群眾關心的話題。為此草案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有關人士表示,這將有利于規范不動產登記中的收費行為,防止通過登記收費搞“創收”。(楊維漢 劉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