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物權法中有關無約定車位業主共有的規定,近日,廣州不少小區掀起了賣車位熱,有的開發商近日忙于獲得車位所有權,有的則急急忙忙地賣起車位來,甚至有的開發商還未獲得車位所有權,或者車位尚在查封、抵押狀態之下就公開發售車位。昨日,廣州各業委會集體學習探討《物權法》時向記者如是反映。
現象1 查封狀態車位竟公開發售
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某花園業委會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近日,他們小區的業主都很氣憤,正在抵制開發商出售車位。
今年2月9日,該小區開發商未經業主同意就公告要發售該小區一期×××灣地下車庫174個停車位。不少業主感到十分突然,于是自發查起車位的產權證,發現車位還處于法院查封狀態,原來,開發商欠工程款后,這些車位被法院查封了。
小區業委會負責人指出,不僅車位存在這一問題,而且小區專項維修資金也未到位,“開發商的有關產權業務是要受限的”,更為重要的是,小區諸多租車位的業主的車位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
經過談判,開發商答應春節前不予出售。然而,查封多年的車位在2月28日由法院解封了,而且小區的開發商近日到國土房管部門繳納了專項維修資金100多萬元,獲準可以進行產權交易,開發商已經獲取了小區車位的所有權。
“目前,開發商仍然要賣,有關事宜正在調解中”,業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174個車位大約可以賣到3000多萬元呢”。
現象2 車庫處于抵押狀態仍在賣
廣州市白云區某花園業委會向記者反映,該花園共有3個停車場共7000多平方米,開發商雖然獲得了車庫的所有權,但所有權證上反映車庫處于抵押狀態,盡管如此,開發商如今仍在出售車位。
對此,該業委會代表業主到白云區國土房管部門信訪得到的答復是:“您小區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產權為該公司所有,因此其有權對車位進行處置。”
對此,該小區業委會負責人表示了無奈,“如果是這樣,當初樓盤銷售時就應當把車位拿出來銷售,否則,開發商個個都擁有車庫所有權,業主又怎么能有共有權呢”。
除此以外,記者近日也發現廣州一些早已發售樓盤的開發商開始發售車位。市民王先生反映,令人奇怪的是,他入住濱江東下渡路某小區已經多年,小區開發商從未提及要出售車位,反倒是在《物權法》獲得通過的這幾天,開發商通過物管發出調查表,表示要出售已售完住宅的二期70多個車位。
分析建議
開發商急于套現甩包袱
盡快明確細化共有物權
對于目前開發商這種急于獲得車庫所有權、急于賣車位的情形,無論是法律界人士,還是業主代表,普遍認為與《物權法》中關于 “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等規定有關,這意味著“如果開發商現在沒有車庫所有權、現在不賣,將來可能無法通過出售車位獲利”。同時,有業委會負責人認為,這也與開發商急于“甩包袱”有關,“既能較快獲利,又能撒手不管”。
對于目前這種情形以及《物權法》中有關共有物權的規定,昨日,參與學習討論的業委會負責人大多認為,包括車庫在內的共有物權的明確對業主來說“是好事”,但是,共有物權涉及的部分較多,而《物權法》中只列明了幾項,因此,在省物管條例和廣州市物管辦法修訂時,需要具體明確哪些是共有物權,誰代表業主去對共有物權行使權利,如何保證共有物權的實施等。
具體到共有物權的收益問題上,業委會負責人們建議,將來租賃車位物管可以收費,但必須合理,而且費用歸業主共有,除去物管公司應得的管理費用外,其余要用于業主。同時,電梯廣告費、露天停車費也要按《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歸業主共有。(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