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開發商交房后,業主要進行裝修時,幾乎全部的物業管理機構都要收取一些費用。這些費用總體看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可以退還的,二是不退還的。要退還的部分,主要是裝修押金,而不退的費用部分,則往往被稱為裝修管理費。
上述兩種費用往往都沒有一個數額標準,不同的小區、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標準差別不小,就是同一個小區、同樣的物業管理機構,如果業主跑去懇談懇談,好像也能出現很大不同。
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對于裝修管理費等,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所以各家物業管理機構就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制定標準,互相之間差別就很大,隨意性也比較大。正是因為這樣,很多的業主有意見,不少人認為,既然國家沒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收這錢。還有些人認為,這些費用隨意性大,所以對這些錢的使用情況表示不信任。每個小區恐怕都能見到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為這些問題而發生爭吵。
對于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實際做分析。首先,對于裝修隊伍的押金,還是應該收取的。實際生活中,確實有不少的裝修工人在進行裝修時,不考慮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顧及對建筑物、設施設備的保護,野蠻施工,隨意拋擲垃圾等等,引起了其他業主的不滿。這些問題,光靠說服、斥責是沒有多大用處的。
由裝修公司、裝修隊伍向物業管理機構提供一筆裝修押金,如果在裝修過程中出現損壞物業、破壞物業設施設備等情形時,從這筆押金中支付。如果裝修過程一切平安,沒有出現上述情形,物業管理機構將把收取的押金奉還。應該說,這是一個比較好的監督、控制、補救的好方法。
麻煩的是不退還的裝修管理費部分,物業管理公司普遍認為,裝修時,他們要對裝修工人、裝修材料、裝修行為進行管理、監督,而這些工作當然會有人力、物力開支。這些工作應當是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這些開支不能在物業管理費中列支,而要額外單獨收取。
這筆錢該不該收,不能絕對地以有沒有相關的法規為標準,畢竟法規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由于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服務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了額外的服務,并被業主接受,那么物業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應的對價。反之,如果并沒有額外的服務,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本職工作就是管理物業,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并不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成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裝修如果只是在業主屋里與世隔絕地進行,也沒有進行管理的必要。物業管理公司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所以他們一般并不管裝修工作是否經濟實惠、是否漂亮美觀、是否合乎業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當裝修行為可能會對整個物業、相鄰部位、其他業主造成損失,才需要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恐怕任何物業管理公司都不會聲稱自己只管不進行裝修的物業,對裝修工作的管理應該是物業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況且,收益與責任是相對應的,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了裝修管理費,如果裝修工作出現對物業的損壞,那么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呢?實踐中大都是只收錢不負責,出了問題推到裝修公司、工人身上,還要扣他們的押金,這就非常矛盾了,也很不合理。
有些物業管理公司稱:裝修時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錢,按照這樣的理論,如果業主家里來了很多親朋好友,或者遇到婚喪嫁娶情況,是不是也要另外增加管理費呢,這是很難說服別人的。
所以,我認為裝修押金就基本上解決問題了,不應該收取什么管理費。其實大多數的業主也都意識到,物業管理機構對于房屋裝修等活動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問題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錢。上述情形的出現,反映出很多物業管理公司還是沒有把自己置于與業主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習慣于用各種強制性、武斷的規定來解決新問題,但這樣實際上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郭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