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將原則按照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將堅決無償收回。國土部昨天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特別解決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土地閑置問題。
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開發商“囤地”已成為了一個公開的秘密,也是房價上漲的助推器之一。國土部有關負責人說,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
國土部要求各地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而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是土地閑置費征收的最高限。
此外,國土部還要求各地,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記者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