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8日),《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也正式頒布實施,市民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購買、租賃資格,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辦理。
政策解讀
街道鄉鎮設立審核窗口
按照新的住房保障辦法,根據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資產狀況確定保障對象和準入標準,并建立了市、區、街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管理制度。為方便群眾辦理手續,由過去市里一個資格審核窗口擴大到全市各區縣、各個街道、鄉鎮都設立申請受理與審核窗口,市民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購買資格,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門辦理。
住房保障分期輪候
新的住房保障辦法建立了分類供應、分期輪候的制度。已經通過審核、進入輪候的家庭,應定期申報家庭住房和經濟變化情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檢查或復核,并組織搖號配租配售。
按照新的辦法,已通過資格審核、尚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審核窗口辦理延期手續,可持原核準通過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標準和規定程序,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申請輪候,經審核合格的納入輪候范圍,輪候時間從原來核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之日起計算。
經濟適用房只能自住
新辦法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回購的房屋重新作為保障住房使用。
騙購經適房將受嚴懲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格審核窗口近期全面開放
目前,市、區、街鄉三級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已基本建立,各街道、鄉鎮的資格審核窗口將于近期全面開放,受理市民申請。同時,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正在積極制定住房保障對象準入標準、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審核管理辦法和上市交易辦法、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銷售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將于近期陸續出臺。而下批搖號工作也將在國慶之后全面展開。(作者:邵澤慧 轉載時略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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