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我們知道,土地登記制度是政府以國家的公信力來保護土地權益人合法權益、維護土地市場交易安全的基本制度,于社稷于民生,土地登記制度的影響都是很大的。相對于人們熟悉的《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辦法》作了哪些重大修改?這種修改堅持了怎樣的原則?這種變化對于政府機關和普通百姓意味著什么?
王守智:在《土地登記辦法》起草的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三個原則:一是依法的原則。嚴格依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制定,刪除了與《物權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二是保持連續性的原則。盡量不打破多年實踐中已經形成的,并被證明為科學可行的土地登記制度,確保土地登記工作的連續性,減少因為修改法律而帶來的執行上的成本。三是完善創新的原則。對地方在長期土地登記工作實踐中摸索出的好的經驗、做法,進行了歸納、吸收,如增加了換證、補證以及查封登記等新的內容規定。
應當說,《土地登記辦法》在原有《土地登記規則》的基礎上,作了較大修改,其中最主要的改動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登記的效力。進一步重申了《物權法》關于土地登記物權公示的民事作用。過去,土地登記更多地被看作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而現在,《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土地登記是土地物權公示行為,應當依照申請進行。《辦法》刪除了《土地登記規則》中關于證書查驗、申報地價、不登記按非法占地、違法占地處理等的規定,明確了依法轉讓土地的時候,不登記沒有法律效力,繼承和受遺贈時,不用登記也產生效力,但再轉讓時必須進行登記。這些都使土地登記的民事作用得到強化。
二是登記的分類。重新劃分了土地登記分類,使土地登記類型更加科學。過去《土地登記規則》的分類較粗略,只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兩大類,其中變更土地登記又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地方在實踐中反映初始土地登記和設定登記不易區分,對設定登記屬變更登記難以理解,因此《土地登記辦法》將土地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及“其他登記”。“其他登記”又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其中,“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和“地役權的登記”都是新增加的土地登記類型,體現了《物權法》的新規定。
三是登記的程序。過去土地登記的程序是:申請→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頒發證書。地籍調查是登記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而《土地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土地登記的程序進行了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就須提交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而且《土地登記辦法》明確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這意味著,過去由行政機關包辦的地籍調查測繪等事務,不再是行政機關的分內之事,土地登記必需的相關資料要由申請者自我提供,即自我舉證。顯然,這種做法更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優化行政機關辦事程序,更有利于政企分開、依法行政,有利于解決老百姓辦證難的難題。
四是登記的規范化。針對《土地登記規則》中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條款,《土地登記辦法》作了刪改、補充和完善,保證土地登記操作更加規范。如區分了共同申請和單獨申請的情形,區別了登記機關依職權和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申請進行更正登記的情形,增加了換證、補證、查封登記等規定,明確了不予登記的幾種情形,明確了辦理時限,同時將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登記結果匯交等好的制度做法統統納入,保證了土地登記規范化的同時,更加便民、利民。
五是突出了對土地權利的保護。將土地權利保護作為專門一章作出規定,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為社會提供準確的土地登記信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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