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數二三線城市已經按照建設部的部署,公示了2008年度的住房建設計劃,公示計劃“姍姍來遲”的一線城市主要也是“定而未宣”。這表明,意在通過穩定預期來緩解房地產市場供求緊張的調控政策,開始步入落實階段。不過,業內專家指出,莫讓“計劃趕不上變化”。住房計劃只有真正落實,形成實際的有效供給,并逐步滿足城市化進程中的住房需求,才不會成為“充饑的畫餅”。
從目前公示的住房建設計劃看,各大城市都重點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結構比例、建設規模,并落實到具體地塊、項目。但是這些帶有保障性質的住房項目,如果沒有足夠的回報率,開發商是不會介入的。于是就出現一個問題,“誰來供應這些住房?”“誰來完成住房建設計劃?”
在目前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影響下,地方政府投資興建保障性住房的財力顯然不足,而中央政府現在又不能直接成為保障性住房的投資主體。
業內專家分析,從1994年開始的分稅制客觀上造成了財權、財力的上移,事權、公共性事務的下移,即中央政府的財力得以顯著的擴張,但縣、地級市、鄉鎮這幾級財政的財力都有明顯萎縮。由此,地方政府在諸如興建保障住房等方面的公共性事務并沒有相應財力支撐。
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目前我國城市貧困階層人口在2200—2300萬人,這些家庭大概有700萬—800萬戶。據測算,為解決這些城市貧困人口住房困難,未來,政府每年的投資金額應該在500億元左右。而這對于地方政府而言,無疑是一個沉重負擔。
如果放大至一般住房需求,處在城市化進程中的中國,住房剛性需求和土地供應約束是必須面對的現實。按照我國2006年底城市人均27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積和2003年至2006年全國城鎮人口3.28%的復合增長率來計算,我國每年將有5.1億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城鎮房屋需求缺口。
因此,無論是住房建設計劃也好,保障民生住房也罷,如果沒有相應的投資主體存在,或者沒有相應職能和財力的公共部門的存在,都將成為“鏡花水月”。
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增設財產性收入方面的地方稅種,并使之成為地稅的重要來源,逐步完善地方稅收體系,對房地產市場而言,應當是治本之道。而對于這種財產性稅種,業內普遍認為,主要是房地產持有稅。這既可以增加地方稅收收入,逐步化解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方面的矛盾,同時又可以通過增加房產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的投資和投機。(林喆)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