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越秀東濠涌、海珠的電視塔等拆遷項目的啟動,被拆遷戶對如何及時領取拆遷補償款、房屋安全責任誰負、實際用途與登記用途不符如何補償等問題,十分關注。昨日,市國土房管局專門進行回答,并明晰了一些新出現的拆遷問題。明確拆遷公告發布后,房屋安全應由拆遷人負責;住宅做商鋪經營,拆遷仍按住宅標準賠償等。
拆遷人負責拆遷房安全
市民廖先生近日到市國土房管局反映,越秀區某拆遷工地拆遷人在未與自己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先行拆卸他家周圍的房屋、設施,影響了他的居住安全。國土房管局核實發現,拆遷人未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卸備案手續就擅自拆屋。越秀區建設和市政局立即責成拆遷人停止施工,要求其先辦理拆卸備案手續。
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規定,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日開始到拆遷工作完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安全責任由拆遷人承擔。
按房產證登記用途賠償
在老城區,很多沿路面的住宅被改成商鋪,那么拆遷時能不能按商鋪價值作賠償呢?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被拆遷房屋實際用途與房地產權證登記用途不符,依據規定以房地產權證注明用途為準。如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登記的用途為住宅,實際用途變更為營業性用房的,不但要有營業執照,還應當有規劃部門同意變更的依據。如果沒有規劃部門同意變更的依據,那么用作商鋪經營的住房還只能按住宅的價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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