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住房抵押貸款,撬動農村內需的支點?
2006年,江西省新農村建設辦公室與省農村信用聯社就在在贛州市試辦農民住房貸款,已解決農村普遍存在的農民購(建)住房缺乏資金的實際困難。2008年,農民住房貸款業務已在全省推開,累計發放貸款9.4億元,有45130戶農民受益。
“目前,主要的信貸方式還是信用貸款和保證貸款。”江西省農村信用聯社信貸部經理吳曉說,農民的宅基地和自建房無法流轉,農村抵押物非常有限,這是各金融機構在農村信貸服務上普遍面臨的難題。
根據《土地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所有”,其法律意義是農民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擔保法》也規定,農村宅基地不可作為抵押物。新實施的《物權法》首次對宅基地這一“用益物權”作了保護性的規定,但回避了能否允許農民處置的問題。
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盡管至少有70%左右的人口住在農村,但農村量大面廣的農民房資產始終處于“冷凍”狀態,農村宅基地或農民房也被稱為“沉睡的資本”。同時,廣大農民因無其他值錢的財產可作抵押擔保,以至求貸無門。
鄭風田說,抵押問題是農村金融服務發展的桎梏,如果農民可以用自己所建的房子進行抵押貸款,靠月供償還貸款,手里的閑錢就能多一點,農村的內需問題就比較容易解決了。
破冰之舉還是違法行為
事實上,早在2001年,浙江省湖州市政府就曾嘗試為農房抵押貸款提供制度平臺。2007年,嘉興、溫州等地也陸續試驗農民住房抵押貸款。
2008年,安徽省以農房產權登記為基礎探索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有望以農村住房的抵押實現農村宅基地的市場化流轉。湖南省從農村住房確權入手,將農村產權改革漸次推及宅基地流轉和耕地產權改革等深層領域。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員陳劍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表示,各地試點的住房抵押貸款,實質上都是違法行為。
2008年10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表示,在現階段,探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靠加強研究金融服務、體制和產品創新,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為抵押是不現實的。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產是農民最后的生存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拿走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產,否則會引發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這也是目前決策層不給農民住房抵押貸款的擔心所在。
但鄭風田認為,農民也是理性的,農民祖祖輩輩都認為宅基地是自家的,不會輕易賣掉自家的宅基地。
2009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依法辦理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四荒地使用權等抵押貸款和應收賬款、倉單、可轉讓股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這為農民享受金融服務開了幾個口子。”鄭風田說,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為農民辦理抵押貸款打開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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