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但是保障性住房除外。由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管局牽頭擬定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昨日起征求市民意見。其中指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區域、同類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30%。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指出,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廣州市建設用地的需求量急劇增長。而另一方面,城鎮國有土地可供量日少,有建設用地供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稀缺。“廣州市國有建設用地的稀缺與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長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要求土地資源重新優化配置,要求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表示,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導致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急劇增長,在國有建設用地的供給難以滿足實際需求時,廣州市集體建設用地自發流轉客觀存在。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規制,引發了諸多問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關系混亂,農民的利益和國家土地稅費均難以得到切實保障。因此需要制定管理辦法。
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還強調,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通過土地出讓、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拓寬融資渠道,集體經濟組織可獲得城鎮化改造的啟動資金。鄉鎮企業可以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且可以通過入股合營等形式進行聯合,充分發揮各自企業的規模優勢。
亮點一
集體用地流轉不得建商品房住宅
《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已經依法批準為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土地。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和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均可用于流轉。
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包括出讓、轉讓、出租、轉租、作價(出資)入股、聯營、抵押等形式。
為使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更加規范,獲取集體土地使用證是流轉的前提條件。
《辦法》還開創性提出了以外條款:“通過出讓、轉讓、出租、轉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宅建設。”
如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將按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亮點二
集體土地要2/3以上成員同意才可流轉
集體土地不是說流轉就可流轉,《辦法》明確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嚴格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重大事項集體決議的方式,擁有該地塊使用權的經濟合作社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持經濟聯社的批準文件進行集體決議,取得同意流轉證明還需要經過四道程序:
一是發布通告。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前30日發布通告,列明流轉形式、流轉價格、競買人要求、流轉收益收取方式等基本情況,并通知舉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提出異議的途徑。
二是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須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2/3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公示期間,有1/3以上村民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提出異議的,不得辦理流轉手續。
四是出具同意流轉書面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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