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價不低于國有土地價三成
取得集體用地,同樣要經過“招拍掛”。《征求意見稿》表示,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在土地交易登記機構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出租,并取得土地交易登記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其他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進行。倘若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為保障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逐步實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同地同價,建立起一體化的土地市場,征求意見稿首先設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不得低于最低價,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區域、同類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30%。
所得收益五成用于社保支出
《征求意見稿》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土地收益,歸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民集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規定的銀行專戶,專項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過“已按比例足額繳交的除外。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收益中集體所有部分的使用方向、用途以及使用收益分配,由集體成員約定,使用情況應當向集體成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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