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一起平常的房屋質量糾紛,只因交易雙方溝通出現分歧,房屋買受人的正當要求始終得不到滿意的答復,而房屋開發商的態度又極其蠻橫,使這起本不復雜的房屋質量糾紛陷入僵局,買受人花了錢卻遲遲不能入住。
2006年3月24日,山東任先生在臨沂市羅莊區盛莊辦事處大埠東村美澳花園購買住房一處(夏柳園3號東2單元101房)。房屋結構為上下兩層,底層為車庫和活動室,總價319700元。房屋開發商為臨沂市羅湖房產開發公司。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6年8月30日。
交房誤期,質量低下
交房期限過去一周時間了,任先生沒有接到羅湖房產開發公司的交房通知,于是便前往售樓處詢問。售樓人員告訴任先生,工程尚未完工,交房時間另行通知。在任先生的要求下,由售樓員朱小姐陪同前往現場觀看進度。當他們走進房屋時發現,10余平方米的活動室頂部多處凹凸不平,高差達20余厘米。任先生要求房屋開發部門整修以確保工程質量。又過了一個多月,即2006年10月16日,任先生再次去詢問時,美澳花園的工作人員給了2把裝修鑰匙,并讓任交了300元的裝修押金。任先生前往現場驗房時,發現活動室頂部依然如故,沒進行任何處理。任先生責問售樓員朱小姐,朱小姐回答一個月前已將他要求整修的情況報告了工程部,至于為什么沒有人過問,她也不知道。在任先生的強烈要求下,售樓員找來工程部人員一同察看。當任先生問及在一個月前就要求整修,為什么交出的仍然是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住房,如此明顯的質量問題在施工監理和工程驗收過程中竟然沒有發現,監理部門和房建主管部門的職責何在?此時工程部和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便相互推諉責任。任先生對羅湖房產開發公司無視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非常氣憤,要求和老板直接對話,遭到工作人員無理拒絕。
買房人維權,遭到恐嚇
任先生又耐心等了2天,仍然沒有得到任何答復,便讓一位朋友帶著攝像機和數碼照相機,在朱小姐的陪同下把現場記錄下來。經現場勘測,活動室頂部有四處明顯凹凸,最嚴重的一處凸出24厘米,其他3處凸出15厘米以上。勘測完畢后,任先生讓朱小姐轉告其老板韓某。又過了2天,任先生接到羅湖房產開發公司老板韓某的電話,他承認存在質量和管理問題,并表示要嚴肅處理責任人。任先生提出,鑒于房頂凹凸嚴重,按照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核驗,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在沒有經過檢測機構核驗之前,雙方應將房屋保持原樣,不得隨意破壞和變動,等檢測核驗完畢后再商討解決方案。韓某雖然表面上答應了任的要求,暗地里卻以種種理由拖延拒絕核驗,并在未經買受人許可的情況下派人擅自入室,對活動室頂部凹凸處進行處理。雖經處理,但高差仍然在10厘米之上。任先生認為,羅湖房產開發公司已和業主辦理了交房手續,他們用物業上保存的鑰匙擅自入室已構成嚴重的侵權行為。
此后,任先生多次向韓某提出維權要求,不但遭拒絕,而且還受到其恐嚇和威脅。任先生向媒體投訴后,媒體極為重視,分別于2006年10月下旬和2007年4月上旬到現場調查取證。2007年4月中旬韓某打電話給任先生,態度極為蠻橫,問任想干什么,任回答只是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劣質房糾紛仍在繼續
雙方僵持不下,分歧出在任先生提出的維權要求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若經營者有“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向消費者按照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2006年7月2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通過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消法》第四十九條適用于商品房,因為商品房同樣是商品,發生消費糾紛時,應以《消法》來調處。對于這些政策法規,羅湖房產開發公司是認同的,但對買受人任先生據此提出的維權要求他們并不認賬。
任先生要求賠償還有一個理由,就是羅湖房產開發公司在交房時,未能提供或出示相關材料,對其構成欺詐。按照《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或者出示下列材料:1.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報告及備案證明;2.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3.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量證明文件;4.房地產開發合同約定的住宅商品房性能認定文件;5.供水、供電、供熱、排水、燃氣等配套基礎設施能夠交付使用的證明材料;6.物業管理企業查驗承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材料;7.買受人共有的非經營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清單;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然而,羅湖房產開發公司在2006年10月16日給任先生交房時,除了2把裝修的鑰匙和要求買受人交了300元的押金外,其他什么也沒提供。一份竣工工程驗收備案證書,也是2007年4月25日才提供給業主,驗收時間是2006年12月20日,而交房時間卻是2006年10月16日。任先生認為,按照《消法》相關規定,羅湖房產開發公司證件不全交房對自己構成欺詐。
發生在山東臨沂市的這起房屋質量糾紛目前尚無結果,任先生的維權要求還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市場報》記者曾嘗試為雙方“勸和”,但沒有成功,主要是羅湖房產開發公司不予配合。記者認為,保證房屋質量合格交付既是出賣人的約定義務,更是法定義務。買受人任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房屋質量有問題,提出核驗要求是正當的,羅湖房產開發公司沒有理由拒絕。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對于這樣一處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房屋,作為施工監理的臨沂市建筑工程監理公司和臨沂市建設局究竟是如何實施監理的?又是怎樣通過驗收的?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韓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