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里從來沒有水、電梯多次突然下墜、購樓時承諾的地下停車場至今“下落不明”……入伙兩年多,寶安福永金石雅苑樓盤的業主始終被種種生活不便困擾。而最令他們不能忍受的是,這兩年多來,由于開發商和承建商之間的經濟糾紛,業主們至今沒拿到房產證。“房產證一日不到手,我們一日不得安寧。”8月9日,此案在寶安區法院公開審理。
據了解,由于開發商與承建商之間的經濟糾紛導致業主無法按時入伙或拿到房產證的情況屢有發生。法律界人士認為,其經濟糾紛的后果不能由小業主承擔,業主可堅定維權。
業主:配套設施不到位愛車屢被刮
記者8月8日到該樓盤查探,發現其配套設施多有不齊。沒進小區,記者就發現小區外數十米的道路上停滿了小車。業主告訴記者,由于開發商售樓時承諾的有800多個車位的地下停車場沒有交付,而小區里面也沒有空地可以停車,所以他們只好將車停在小區外面。然而,停在小區外,車子的安全狀況則堪憂。“我前一輛車就被刮得不像樣子,車門上全是細痕,引擎蓋上還被劃了個‘大叉’,只好賤賣掉了。”業主古小月(化名)女士告訴記者。
小區的正中央有一個游泳池,然而里面卻沒有水。據業主反映,該游泳池自業主入伙以來,從來都沒有放過水。記者還發現,這個當年以“巴厘島風情社區”為賣點的小區里,棕櫚樹大都枝葉枯敗,有些甚至已枯死。
據了解,當年金石雅苑的售樓宣傳圖冊的“景觀概念設計平面圖”中,共羅列了包括游泳池、停車場、互動兒童活動場地在內的27項配套設施,而現在除了部分小區的道路和綠化帶存在外,其他的不是“下落不明”就是尚未交付使用。
此外,小區業主們對于電梯也非常不滿。據反映,該電梯曾多次出現突然下墜的情況,令人心驚肉跳。而據業主反映,開發商在合同中聲稱的德國愛××電梯,實際成了上海愛××牌電梯。
兩年不見房產證售樓無人買
據了解,該樓盤2004年9月6、7棟業主率先入伙,2005年4月4、5棟業主相繼入伙,但兩年多來,這些業主一直沒有拿到房產證。“6、7棟業主入伙時,說要等4、5棟入伙一起辦,4、5棟入伙了,又說要等2、3棟業主入伙了再辦。2、3棟已經推遲了近兩年入伙,還說要等到所有小區項目完工之后再辦。現在小區里其他的房子已經停工多日,什么時候整體完工完全是遙遙無期……”業主吉先生說。
房產證拿不到,雖然近期樓市暴漲,但金石雅苑的業主們只能“按兵不動”。個別業主試著將自己的房屋掛牌出售,可買家一聽說房子沒有房產證就作罷了。“我們這邊現在的均價已近七千,可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即使賣也只能賣到四五千,且現在的房市前景不明朗,萬一大跌,那我們這些因為房產證拿不到手而不能買房子的業主損失就大了。”
在多次跟開發商交涉無果下,今年5月,4、5、6、7棟的160多戶業主決定團結起來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為業主們辦理房產證及落實相關配套設施且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開發商:承建商帶走工程資料房產證辦不了
悉知業主要跟自己打官司,開發商希望通過協商解決此事。7月15日,開發商及其律師、寶安區兩法官和20多位業主及其代理律師在金石雅苑的售樓處調解此事。據參與的業主說,當時當小區業主不同意撤訴時,開發商之女竟作勢要打業主們的代理律師,態度強硬。這讓業主們更堅定了打官司的念頭。
7月31日,也就是開庭前10天,開發商還是張貼出了一張告業主書,希望與業主調解。在該告知書中,振昌實業稱,“無法辦理房產證是因為我司的金石雅苑項目竣工工程資料被建設商汕頭建安公司強行帶走,無法移交至寶安區城市建設檔案館備案,導致國土局無法辦理房產證。”
由此看來,開發商似乎也是事件的受害者。記者日前聯系上該公司兩位工作人員賀軍和楊娟,他們也表示房產證不能如期辦理是因為承建商拒不交還部分工程資料,他們也不希望出現這樣的情況,且目前公司幾乎是全力在為此事奔走。
承建商:工程資料已交齊工程款卻未到位
記者日前聯系上該樓盤的承建商,汕頭市建安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該項目的負責人楊帆明確向記者表示,有關該項目的所有工程資料已經移交,并在寶安建設局進行了備案。記者隨后在寶安建設信息網上看到,該樓盤的4、5、6、7棟已在2005年8月3日完成了竣工驗收備案,所以振昌公司稱“工程資料被建設商汕頭建安公司強行帶走,無法移交至寶安區城市建設檔案館備案”的說法難以成立。
記者還從承建商處了解到,真正導致該樓盤業主無法辦理房產證的原因在于該樓盤沒有“工程結算書”。據揚帆稱,工程完工之后,承建商所出的工程結算得不到振昌公司的認可而拿不到工程款,隨后振昌公司向深圳仲裁委提請了仲裁,但沒有得到支持,仲裁委裁決振昌公司應支付兩千多萬的工程款給承建商。
然而,振昌公司對這一判決不服,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目前判決還沒有下來。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這個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振昌實業有限公司無法出具工程結算書,也就無法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業主們也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從而無法辦理房產證。
律師:糾紛的后果不能轉嫁給小業主
庭審時,金石雅苑業主的委托律師徐享娥及左萍萍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小業主及時足額付清了購房款,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開發商不享有合同抗辯權。而開發商與汕頭建安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與小業主沒有任何關系,小業主也沒有任何過錯,糾紛的后果不能轉嫁給小業主來承擔。所以,開發商應該立即為小業主辦理房地產證或提供辦理房地產證所必需的資料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遲延辦證的違約金。而對于該樓配套設施不到位的問題,她們認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索要為總房價8%的違約金。
廣東嘉輝律師事務所劉天軍律師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他認為,近年由于開發商和承建商之間的糾紛殃及小業主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由于開發商和業主在經濟等地位上的懸殊,小業主維權往往非常艱難。對此,集體上訴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法。同時他提醒市民在購房時要仔細審讀購房合同,保存相應的證據。
8月9日,寶安區法院并未對此案件作出判決,金石雅苑的業主們何時能夠拿到房產證,能否獲得違約金賠償,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記者卜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