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徐維聯、尚進、張笑非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審批森豪公寓商品房、華慶公寓商品房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過程中,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依法應予懲處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社會各界、特別是房地產界關注的“森豪公寓”系列案審結。法院以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一審判處:50歲的原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零售業務處副處長徐維聯有期徒刑5年,36歲的該處消費信貸業務科科長尚進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28歲的該處消費信貸業務科科員張笑非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一審判處:37歲的原北京嘉惠律師事務所律師孔衛東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39歲的原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戰軍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間,徐維聯、尚進、張笑非時任中行北京分行(現更名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貸款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負責審批北京華運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運達公司)開發的森豪公寓商品房、華慶時代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慶時代公司)開發的華慶公寓商品房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沒有認真執行銀行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先后批準向257名虛假貸款申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共計7.5億余元,至案發時造成中行北京分行貸款本金損失共計6.6億余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凍結華慶時代公司錢款322萬余元。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間,戰軍、孔衛東作為執業律師,按照其所在律師事務所與中行北京分行簽訂的《委托協議》,先后具體承辦華運達公司開發的森豪公寓商品房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有關法律事務,負責審查購房者的身份及購房者所提供的申請貸款資料的真實性等,并將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連同收集的申請貸款的文件材料轉交中行北京分行審批。戰軍、孔衛東在承辦上述法律事務過程中,未盡職審查森豪公寓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即向中行北京分行出具了內容重大失實的法律意見書,證明貸款申請人具備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符合申請貸款條件。中行北京分行依據戰軍出具的6份內容重大失實的法律意見書,先后向6名虛假貸款申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共計1400余萬元,案發時造成銀行貸款本金損失共計1200余萬元;依據孔衛東出具的155份內容重大失實的法律意見書,先后向155名虛假貸款申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共計5.2億余元,案發時造成銀行貸款本金損失共計4.7億余元。案發后,孔衛東退繳160余萬元及9850元港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維聯、尚進、張笑非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審批森豪公寓商品房、華慶公寓商品房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過程中,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依法應予懲處。尚進、張笑非歸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酌予從輕處罰。孔衛東、戰軍作為執業律師,在為森豪公寓商品房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認真審查森豪公寓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申請人的相關證明、資料等情況,即向中行北京分行出具內容重大失實的法律意見書,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后果,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法應予懲處;孔衛東案發后積極退繳錢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