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前,新房就存有諸多質量問題,因為虞先生拒絕收房,并發了“律師函”后開發商才肯整改。整改完畢入住后,虞先生發現房屋仍有滲水現象,報修后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又遲遲不予理睬。反復交涉未果,虞先生投訴至松江區消保委。
2006年元旦,虞先生花了92萬元購買了松江區的一套新商品房。交房時發現房子存在著諸多質量問題,他于是拒絕收房,退還鑰匙,并要求物業公司盡快修復,但無回復。直到8月底,虞先生不得已請律師發了一封函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這才開始維修。入住后不久,又發現房頂和窗戶仍有滲水現象。報修后物業一直拖延,遲遲不予修理。另外,在第一次交房時,虞先生就寫了書面材料提出賠償要求,但開發商一直沒有處理。
松江區消保委受理此案后,就虞先生提供的具體情況進行了實地勘察,確認房子存在質量問題,也存在維修不及時的情況。
消保委認為物業公司有義務及時提供維修,不應以各種借口推諉、延誤消費者按期入住。最后,經調解,開發商一次性補償給虞先生3000元。
近年來,房產質量問題引發的消費糾紛居高不下。房產作為商品有其特殊性,一是價格相比一般商品高;二是使用期限更長;三是出現質量問題一般難以調換。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消費提醒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房產出現了質量問題,理應得到及時維修,但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拖延時間的處理方法,致使消費者不能及時入住,顯然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予以賠償。
(記者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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