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托兒”,北京人都知道,專指那些冒充消費者、制造商品銷售火暴假象,誘使真正的消費者掏錢買東西的人。北京的張大媽近日就當了一回“房托兒”。她接受東四環幾個待銷樓盤售樓中心“邀約”,組織一批老年人“現場簽約(購房合同)”,售樓中心每天管吃喝,還每天給每個人支付50元。
在樓市交易冷清的當下,組織“房托兒”制造“小陽春”假象,成了一些開發商促銷的重要手段。前一陣媒體紛紛報道的“溫州炒房團”“煤老板購房團”一開始熱熱鬧鬧,后來西洋鏡被拆穿,原來還是“托兒”。
“房托兒”并非只在樓市遇“冷”時才有,交易旺季也有推波助瀾者。據業內人士爆料,2005年至2007年一些城市房價暴漲過程中,常見新樓盤尚未開盤,售樓處就排起了“長龍”;一些新樓盤預售當日,銷售表上便顯示幾百套房子幾乎已經銷售一空。這些都是開發商“托市”的手段。有的售樓處為了制造“熱銷”假象,不惜派員工“用公司的錢‘買’公司的房”。
“房托兒”頻頻粉墨登場,制造商品房供不應求假象,是否構成“欺詐行為”?目前尚有不同說法。但依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對經營者虛假宣傳行為也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有相應罰則。北京市政府有關部門曾經出臺規定,對開發企業虛假宣傳、違規交易和哄抬房價等擾亂市場秩序違反交易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如何如何。然而,現實中鮮有房地產商因組織“房托兒”被處罰的消息。
規范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維護信息真實是政府的責任。對企業虛假宣傳行為,法律、政府都有明確規定,卻遏制不住“房托兒”現象,豈非法治社會之痛?如果有關部門管不了“房托兒”,就該考慮問責這些部門了。(記者 孫曉勝、黃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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