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0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29日,二手房轉讓征收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出臺,按照這一細則,二手房范圍從住宅擴大到寫字樓、商鋪等非住宅。此外,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稅也將不扣除因轉讓房屋獲利所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房主所需交納的土地增值稅也要有所“增值”。
報道稱,29日,朝陽區地稅局向京城各大中介公司下發了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據介紹,其他各區縣除可能有個別環節的不同外,在征收標準、計算方式等關鍵問題上將統一按朝陽區實施細則執行。
按照此前的規定,140平方米以上的、未滿5年的非普通住宅在轉讓中,才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稅。而細則規定,其他非住宅型房屋,如寫字樓、商鋪也將征稅。同時細則還明確了,以法定繼承方式或將房產贈與親屬及社會公益、福利團體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此前的規定,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將無需在轉讓時交納土地增值稅。昨天,細則再次確定,建筑面積的限制仍然是140平方米。
按照此前的規定,所需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將扣除因轉讓獲利而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但新的細則規定,扣除項目不包括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房主將需要多交納相當于個稅款額的費用。
細則同時規定,3-5年期非普通住宅出售減半征收。新的計算公式為:土地增值稅=(房產交易合同價格-扣除項目總額)×規定稅率-(扣除項目總額×規定百分比)。其中,扣除項目為:原購房發票金額+營業稅+印花稅+原購房契稅+加計5%金額(即原購房發票金額×5%×居住滿年數);規定稅率依舊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規定百分比與規定稅率同比變化:當規定稅率取30%,規定百分比為0;當取40%時,為5%;當取50%時,為15%;當取60%時,為35%。
對于扣除款額不再包括個人所得稅這一項,房屋中介公司“信一天”市場部經理羅煜認為,雖然表面看起來征收費用要提高,但實際影響不大。因為細則和之前的通知都確定,“對于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1%是一個相對較低的收稅率,按照以上的例子,120萬房屋交易需交納近4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如果以“丟失發票”為名義,按照1%的征收率,則只需要交納1.2萬元。因此,在這一“漏洞”下,羅煜預測,房主都會按照1%交納土地增值稅,征收額基本無變化。
據悉,土地增值稅是北京市目前二手房交易中最后一個未實現全面征收的稅種。11月14日,北京市地稅局正式公布了《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將對二手房交易全面征收土地增值稅。細則的出臺,意味著二手房征收交易土地增值稅可順利進入實際操作階段。(趙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