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慶龍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虛假承諾“售后包租”違法銷售案
重慶龍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重慶江航物業發展公司(與該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對其收購的農貿市場和商業房產,以夸大、虛假宣傳、承諾10年高額返租回報(從8%逐年遞增到14%)、買攤位送攤位等手段,對外分零銷售,共銷售攤位3239個,其銷售的大多數商鋪沒有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和權屬登記手續。后該公司不能兌現返租承諾,使購房者的投資回報落空,上當受騙的業主多達2753戶,涉及銷售金額24547.45萬元,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被逮捕。
(六)寧波華晨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合同詐騙案
寧波市華晨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借用公司名義私下炒賣二手房。采取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購房款等手段,將當事人出售房屋過戶至該公司員工或其親友名下,然后將房產進行抵押或者轉讓,通過首付款與最后付清房款的時間差賺取非法利潤。最終由于資金周轉不靈,無法按約支付客戶房款,客戶集體上門逼債。經查,胡某以公司員工共與張某等52名售房者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騙購房屋54套,價值人民幣約4646萬元。胡某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房地產交易秩序,使消費者的利益蒙受了巨大損失。2006年8月3日,該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胡某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七)濟南建華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無照經營及虛假宣傳案
濟南建華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開始,在未取得分公司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在青島市設立分支機構并以虛假廣告從事住宅代理銷售經營,至被查獲時止,代理銷售住宅198套,收取代理費3萬元。該公司的行為,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8條的規定,構成擅自設立分公司經營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構成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滄分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及《廣告法》有關規定,責令濟南建華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停止發布該廣告,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消除影響,對兩違法行為分別罰款人民幣1萬元和1500元。
(八)福州大偉房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合同違法案
福州大偉房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作為居間第三方(即丙方),與消費者簽訂由該公司自行擬定內容的《房產租賃經紀合同》。合同中免除了該公司提供服務應當承擔的退還費用等責任,屬于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條款。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侵害了消費者利益。福州市倉山區工商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60條的規定,責令福州大偉房產經紀服務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1000元罰款。
(九)成都華業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案
2004年5月,成都華業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將其開發的“碧園公寓”1套商品房出售給王某,同年12月交付使用后。一直未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相關資料,導致王某不能為該套商品房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2006年6月,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令成都華業物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限期改正,給予其警告處分,罰款人民幣 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北京都田測繪事務所違法測量案
北京都田測繪事務所承接某小區20號樓房屋面積測繪業務后,未到現場進行實際測量,質量管理存在缺陷,先后出具了兩份不同的房產測繪成果,建筑面積相差278.94平方米,造成了不良后果。北京都田測繪事務所的行為,違反了《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損害了行業形象。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根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對北京都田測繪事務所給予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整改三個月。
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說,上述案例,都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例。公開處理后,受到百姓的普遍歡迎。下一步,建設部將加大房地產交易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力度,繼續選擇一些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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