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為制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于成本出讓工業用地,國土資源部制定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標準》的實施,為各地工業用地出讓確定了一條價格“底線”,對各地在招商引資中搞惡性競爭、低價賤賣國有土地資產等行為戴上了“緊箍咒”。
一、為什么要制訂全國統一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甚至以零地價、低于成本出讓工業用地是當前土地管理與調控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危害十分嚴重。一是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影響了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二是地區之間競相壓價搞惡性競爭,破壞了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造成了新的區域不平衡,影響了區域協調發展。三是由于土地出讓的價格遠低于其實際成本,國有土地所有者權益沒有得到應有體現,造成了國有土地資產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業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園式工廠,造成了土地資源的低效利用和閑置浪費。五是損害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地方政府低價出讓土地往往是以壓低拖欠征地補償費,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的,其結果是直接侵犯了農民合法的土地財產權益。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長期困擾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必須堅持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理順工業用地的價格形成機制,使工業用地價格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針對當前工業用地的供求狀況,合理制訂工業用地出讓價格的最低控制標準是推進工業用地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基礎。為此,200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禁止非法壓低地價招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并公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協議出讓土地除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外,出讓價格不得低于最低價標準。”但是各地在執行這一政策時都怕提高本地地價影響招商引資,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訂最低價標準時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遲遲不公布,影響了政策的執行效果。
為此,今年8月3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中明確提出,國家要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并公布各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而且規定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為貫徹落實31號文件精神,我部組織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下發了《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標準》的有關實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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