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標準》的實施有什么意義和作用?
《標準》的發布實施,是貫徹落實國發〔2006〕31號文件精神,加強工業用地調控的一項重大政策,是國家運用土地價格手段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有效抑制工業用地的低成本擴張,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推進區域協調發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具有重大意義,而且對于“以工補農、以城促鄉、城鄉統籌”的和諧社會的建立具有深遠影響。具體而言,《標準》將在以下四個方面發揮重大作用。
(一)規范工業用地市場秩序
《標準》的實施,為各地工業用地出讓確定了一條價格“底線”,對各地在招商引資中搞惡性競爭、低價賤賣國有土地資產等行為戴上了“緊箍咒”,為全面推行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奠定了基礎,為建立統一規范有序競爭的土地市場提供了保障,為查處低價出讓土地的違法行為提供了參考依據。
(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權益
《標準》在制訂過程中,嚴格執行了國發31號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規定,通過提高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價出讓土地而有意壓低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有利于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標準》是依據各地土地等別和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制訂的。《標準》與土地等別掛鉤,不同土地等別的最低價標準不同,最高等別(一等)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840元/平方米)是最低等別(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基本反映了我國東、中、西部不同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與土地利用差異,體現了區域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導向,有利于縮小東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區域間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梯度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四)穩定住宅用地價格
最低價標準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確定的,與現在各地工業用地的實際出讓價格相比,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工業用地價格提高后,將會抑制工業用地的過度擴張,提高工業用地的集約利用程度,在土地供應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調整土地供應結構,適當增加住宅用地的供應量,促進住宅用地價格的穩定。同時,地方政府從工業用地出讓中所獲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補貼工業用地成本的行為。
三、最低價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標準》的制訂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技術要求很高的工作。因此,我部在7月份即組織相關單位及有關專家,成立了專項工作組,多次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對最低價標準的制訂思路和技術方法進行了認真研究,廣泛聽取了地方國土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家及地價評估專業人士意見,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于“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并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精神,明確了“以土地等別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為基礎,通過測算各土地等別工業用地成本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之間的倍數關系,確定全國各縣、市(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思路和方法,并組織對全國各縣、市(區)工業用地成本及出讓價格進行了調查測算。經測算并征求各地意見,最終按6倍確定最低價標準,該標準比較符合各地實際,提高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為了確保最低價標準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防止一些地方隨意修正,變相低價出讓土地,我部對《標準》如何貫徹執行還規定了八條具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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