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出讓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二是對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備資源,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且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開發的工業項目用地,在出讓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四是對工業用地租賃和較短年期出讓時如何執行《標準》予以明確規定。《標準》實施后,各地工業用地出讓價格將有較大幅度提高,一些企業可能會選擇租賃方式或者以較短年期(如20年)的價格取得工業用地。因此,為防止一些地方低租金租賃土地或通過年期修正低價出讓土地,《通知》第四條分別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就如何執行《標準》進行了規定。
《通知》規定,對低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于本《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是允許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訂本地最低價標準。鑒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工業用地稀缺程度不同,而且國發31號文件下發后各地征地補償等費用上漲幅度有高有低,一些地方可能會出現本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高于《標準》的情況,同時,考慮到各地產業政策存在差異,區域之間鼓勵發展的和限制發展的工業項目在地價政策上也需要區別對待,《通知》第五條按照“可高不低”的原則,規定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也可以“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標準》的前提下,制訂并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這樣,不僅有利于增強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地土地利用的調控責任,而且還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其通過運用地價政策參與本區域內產業調控的積極性。
六是明確了《標準》與各地基準地價的關系。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反映了不同區域工業用地的市場平均價格水平,是各地在出讓工業用地時確定出讓價格的重要參照依據。當前,各地為了招商引資,人為壓低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現象比較普遍。為此,《通知》第六條明確要求各省(區、市)在《標準》發布實施后,依據《標準》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從而使各地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與《標準》保持銜接一致。
七是明確了違反《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法律責任。《通知》第七條要求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重申了國發3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即“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是明確了《標準》實施的時間。即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為保證《標準》的適時性和適用性,《通知》第八條還規定“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六、貫徹落實好《標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需要做好哪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標準》及《通知》相關規定的政策內涵,充分認識到《標準》的貫徹執行對土地管理和土地調控的重大意義,增強落實《標準》的自覺性。要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標準》對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穩定住宅用地價格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市場預期。
第二,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訂本地的最低價標準,更新基準地價。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據本地實際,與區域、產業政策協調配合,制訂有利于調整優化本地產業結構、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最低價標準,并盡快報部備案。各地基準地價與《標準》不符的,要及時更新調整。
第三,要嚴格執行《標準》和《通知》的有關規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出讓工業用地時,要嚴格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范程序操作,不能違反《通知》有關規定隨意修正、變相壓低出讓價格,確定的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標準》。
第四,要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地貫徹執行《標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標準》落到實處,對違反規定,低于《標準》低價出讓土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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