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一
我曾被檢察院正式宣布捕過
1985年9月30日,這一天也恰恰是陰歷的8月15日,是一個合家團圓賞月的好日子。
上午,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我去談話,但恰好上午有個事先約好的外商談判,關于華威大廈項目的投資建設事宜,我轉告說下午再去。
中午,正當我準備出發時,華遠總公司的一位副總神神秘秘地叫我出去一趟,這一去就是一年多的時間。
停在公司200米開外的是一輛西城區檢察院的警車,將我直接帶到了現在西城區政府的所在地———西城區檢察院。
1985年是中央開展最早的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的專項運動的時候,當時中國的法律又實行的是有罪推定,可以在自認為你有罪時先實行抓捕,后審查證據。抓錯了也沒有“賠償法”約束。理所當然的我就成了法律的犧牲品。
當晚12點,我被以“貪污罪”送進了西城區看守所(現東京幾道,西城公安局宿舍區)。
罪名是“貪污”,那當然要去家中尋找我“貪污”的贓物了。但檢察院搜查中扣押的卻是大量與“貪污”毫無關系的香港電影的錄像帶等物。事后我知道檢察院另行通知我的兄弟姐妹向檢察院繳納了大量的現金作為我貪污應該退賠的押金,為此我妹妹不得不賣掉了剛買不久的摩托車。
隨我之后進入看守所的公司會計被檢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里無人照顧為由”,于1985年12月釋放了。次年的2、3月間區檢察院也通知我,已將我家人上交的現金全部都退回了。看來“貪污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有罪推定在先,又無法輕易將我放出。當區檢察院以為我無罪之后,我反而被升級進入了市級看守所(宣武區半步橋的K字樓,據說是日本人建的監獄)交由市檢察院審理該案了。
從我正式調入華遠公司算起,到被關押進看守所為止,大約在華遠一共工作了不到12個月的時間,但卻用了14個月的時間進行審查,比一天審一天的日子還多,可以說時間是足夠了吧,也可以說是被徹底的洗了個干干凈凈。
“貪污罪”的來頭是因為我給自己和員工發了一大筆獎金。當然這是有上級批準的。是在1985年3月就在企業自我清查整頓中主動申報過的,并已經在5月7日區政府各機關來總結公司自查成果時做過結論的。既然不能用“貪污罪”來定罪,也要找個判罪的理由,于是市檢察院就從公司自查的報告中找了一條“工商局”已做過超出經營范圍的結論的事當做“投機倒把罪”判我緩刑回家了。
我當然不同意這種莫須有的罪名了,上訴之后,法院順水推舟的將此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查。
如果單為講故事,這一年多的特殊生活就可以說上好幾天了,最重要的是當一個人能從監獄生活中無罪釋放之后,就絕不會再給檢察院第二次這種再能找出把柄把我關進去的機會了,遵紀守法的警鐘會天天響起,這也許也是一個人難得的教育。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