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日起,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過對于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賣給職工的低價房,免征個稅。國稅總局和財政部昨天聯合下發通知,對于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是否征收個稅,做了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所稱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不過通知同時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應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對于政策出臺的背景,鏈家地產市場總監金育松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市場房價不斷攀升,因此,許多事業單位和企業將自己建設或購買的住房低價賣給員工,由于賣給員工的價格通常低于單位購買的價格,因此相當于給員工一種“補貼”,該政策主要是針對這一“補貼”征收個稅。
金育松同時表示,國家是在1998年正式啟動住房體制改革,雖然各個單位具體時間有所不同,不過目前大多數單位已經基本完成這一改革,因此,目前購買單位低價房的員工基本上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邢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