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海外如何征收物業稅
物業稅本質上是對不動產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課征的財產稅。各國房地產保有稅的名稱不盡相同,有的稱“不動產稅”,如奧地利、波蘭等;有的稱“財產稅”,如德國、美國、智利等;有的稱“地方稅”或“差餉”,如新西蘭、英國、馬來西亞等;中國香港則直接稱“物業稅”。盡管名稱不同,但在很多國家都是比較成熟的地方主體稅種。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是籌措地方財政收入,滿足地方支出的需要,即屬于財政型的物業稅;不過我國臺灣地區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則是想通過該稅種,提高不動產占有成本,從而促進不動產的流動和更有效的利用,提高不動產的供給量。
總的來看,物業稅的設計存在以下特點:
從稅基看,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凈財產稅)和對特定財產征稅(土地稅、房屋稅)兩種情況。如丹麥對土地評估值課征土地稅,對建筑評估值課征勞務稅,對超過免征額以上的財富課征凈財富稅;俄羅斯則只對財產總價值課征財產稅。
從計稅依據看,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以財產估定價值或核定租金為計稅依據,如美國、丹麥、埃及、百慕大等;也有國家以資本凈值或重置費用為計稅依據的,如斯里蘭卡的凈財產稅,韓國對建筑物開征的財產稅以重置費用為依據;少數國家還以房地產面積為計稅依據,如波蘭、捷克、以色列等。
觀點 物業稅,今年能征嗎
主持人: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漸鴻
嘉賓:
柴強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楊崇春 中國稅務學會會長
董藩 北京師范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經濟周刊》:目前物業稅開征是不是“萬事俱備”,各方面條件都已經成熟?
柴強:當前房地產稅收體制不合理。涉及房地產的稅費比較繁雜,費多稅少,主要問題是,房地產流通、保有環節稅負不均衡,房地產的稅費集中在流通交易環節,保有環節成本低,不利于發揮稅收對市場的調控作用。所以,開征物業稅是勢在必行的。
物業稅是一個良稅,我非常贊成開征物業稅。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正面的宣傳,不要給老百姓造成“又要征稅”的誤解,更不能望文生義,曲解國家的政策取向。盡管目前開征物業稅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但其仍然正處于設計的過程之中,具體如何征收,尚需進一步研究。
楊崇春:一部分人認為已具備開征物業稅條件:首先中央文件已明確要開征物業稅;其次社會居民積累私人資產的能力不斷增強(即有開征的物質基礎);三是稅務部門有多年的管理房地產稅的經驗;四是有利于調控房地產市場等。也有一部分人認為目前尚不具備開征條件:一是土地制度滯后;二是房產登記制度、評估制度未健全;三是征管難度大,包括土地等級的劃分、減免規定、自用與經營以及城市與農村的區分、房地產稅費的關系等。這些一時難以解決。
為此,諸多問題未弄清前,開征物業稅要慎重,應分步實施,可先全面恢復征收房地產稅;加快費改稅步伐;待條件具備時再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董藩:以物業稅為代表的保有環節稅種的出臺是歷史的必然,盡管物業稅的征收涉及很多爭議、也很難操作。建設部的表態意味著該項決策已經納入了議事日程,其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將是比較明顯的。當然,在稅種未出臺前,這種影響主要表現為對預期的干預;出臺以后的影響,則取決于實際稅收壓力的大小。我認為,“十一五”期間物業稅會出臺。
《中國經濟周刊》:物業稅開征能否抑制房價,達到房地產調控的目的?
柴強:開征物業稅,實際上是增加了持有房地產的成本或者說增加了房地產使用成本,會使房地產自用需求者傾向于購置較小面積的房地產,并會抑制房地產投資和投機需求,從而會使房地產需求減少,導致房地產價格下降。對于收益性房地產來說,物業稅會減少房地產的凈收益,從而會直接導致房地產價格降低。
董藩:如果購買小戶型,不征稅,甚至可能有補貼,買大戶型的話,要征稅,戶型越大,征稅的比重越高,這樣每個消費者除了要考慮一次性的購買成本外,還不得不考慮終生的持有成本,就會回到相對理性的決策上來。(漸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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