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商業風險
2007年3月6日,全國政協常委張圣坤在談到合作建房時表示:“合作建房不失為現階段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但個人合作建房,可能會帶來一些問題,將來會產生的負面影響現在還不能預計。”
“法律風險、商業風險都存在,其中商業風險比較突出。”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律師張揚指出,“個人合作建房正在摸索自己的發展道路,但面對房地產這一較為復雜的行業,缺乏專業性容易產生較大的商業風險,給合作者造成損失。”
風險1 非法集資之嫌疑
有媒體報道稱,之前溫州銀監分局注意到溫州個人合作建房聯盟,并組織人員展開相關調查。相關人士稱,如果調查結果表明,溫州的個人合作建房聯盟屬于非法集資,他們將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以制定妥善處置方案。
隨后,其辦公室副主任曹光群對媒體表示,該局正在關注個人合作建房這一現象,但并沒有就此展開調查:“如果要調查,要事先有相關部門的定性,但目前為止,沒有一個部門下過結論。”
專家分析認為,合作建房的法律風險是,在操作和運行過程中很可能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風險2 審批能否通過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
動工建房不是過家家,需要幾個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目前個人合作建房還未進展到如此程度,但隨著發展,將來都會面對這個問題。如果通不過審批又將如何?
“這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比較簡單,專業性、資源、經驗都具備;但對于一個從沒涉及過房地產開發的個人合作建房組織,能否得到相關部門信任拿下審批,還是個未知數。”房地產律師張揚疑慮道。
楊建津稱,個人合作建房組織會與一些房地產專業性機構達成戰略合作關系,專業性機構提供設計、施工管理、驗收等服務,項目將會順利通過相關部門審批。
風險3 建房資金如何保障
楊建津解釋說,開工所需資金有兩方面的保證,一是來自合作者的再投入:“出資人與個人合作組織有協議,如果組織摘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承諾繼續增加投資”;二是來自融資,“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個人合作組織就具備了一定的融資能力,特別是作為優良資產的按竭房貸業務,銀行一般不會拒絕。”
而關于資金安全,楊建津認為這不是問題,“資金安全,在合作者與個人合作建房組織的合同里就有所體現。”合作者與組織簽訂合同,買下土地后,組織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者便成為公司的股東,“自然享有明細項目運作的權利和義務。”
風險4 建房質量誰來擔保
建房是一個周期性長、資金密集、風險高的專業性經濟活動,如果沒有完善的利益保障機制,出現任何問題都可能讓集資者蒙受巨大損失。
SOHO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潘石屹做客央視,就合作建房參與討論時表示:“建了十多年的房子,走了好多的彎路,一開始建的房子質量都不是很好;即便現在,建房子所需專業施工、方案的設計也都由專業人士來做。”他用“理發,不是專業人士理的話,都理不好”為例,指出大多數個人合作建房組織的“軟肋”。
趙智強則針鋒相對地表示:“我們并不是脫掉衣服自己去蓋房子,也請了專業工程師。”他認為建房的技術問題不大,畢竟不是蓋摩天大樓,而是一二十層的住房,“出現質量問題的可能性很小。”(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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