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維權現場遭遇粗暴阻撓
近日,廣東省惠州市一知名樓盤——東湖花園三號小區大批業主聯名向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反映,他們購買的房子面積嚴重“縮水”,逾期辦理房產證以及亂收費等問題;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業主們在組織維權活動中遭到開發商隆生地產的粗暴阻撓。
業主們反映,3月15日上午,東湖花園三號小區業20多名主代表集體到惠州市政府信訪局將上述問題的維權信交給信訪局領導之后,來到惠州市天虹廣場“3·15”消費者權益日咨詢活動現場,向消費者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并拉開一條“東湖花園業主‘3·15’維權”的橫幅,希望以此喚起相關部門領導的重視,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
“就在我們剛剛將橫幅拉起的瞬間,隆生地產下屬物業管理總公司副總張某,指揮十幾個來歷不明身穿夾克的彪形大漢和保安員突然沖到業主們的隊列里,對維權業主進行猛烈地推搡,強行將業主手中的橫幅搶走。”一位業主對記者說。
“令我們感到失望的是,在‘消費和諧’的背景下,在場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和聞訊趕來的‘110’警察沒有一個人站出來制止暴力和保護我們,而是站在四周看熱鬧。”一位退休老干部激動地說。
維權之路一波三折
據業主們反映,他們于1999至2001年期間陸續購買了隆生地產東湖房產惠州開發有限公司的東湖花園三號小區房產,三號小區共有業主1080戶。
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協議書》第七條列明:“……如合同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的誤差超過+1%時,雙方應按實際面積多退少補(以房產證核發面積為準)。”并且在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甲方應在樓宇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為乙方辦理好房地產權證……”。
2001年初進入收房程序,可一直拖延到2004年后業主們才陸續拿到房產證,超過合同規定的收房24個月內的期限。“我們在拿到房產證后,發現房產證上所標明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比合同約定的銷售面積少了許多。其中少則3-4平方米,多則10-20平方米,平均每戶約少8平方米,遠遠超過了合同約定的1%。也就是說,開發商多收了每戶業主1至6萬元不等。”
業主們算了一筆帳,“房屋面積‘縮水’最嚴重的在東湖三、四號小區。以三號小區1080套房為例,整個小區‘縮水’在8000平方米,按照2000元/平方米計算,隆生地產就掠奪了業主們1600多萬元!”
正當眾多業主紛紛向開發商隆生地產提出強烈的抗議之時,隆生地產卻辯稱,房產證附圖內的房屋平面圖上在國家法定的房產面積登記欄目下方標有一行小字:“另有小區分攤XX平方米”加上此數字就達到甚至超過合同約定的銷售面積。
從業主們向本報記者提供的惠州市房產局為業主出具的《房地產權證》中,國家法定的面積登記欄目里清楚地記錄著:“房產是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共有分攤面積兩部分組成,并且以這兩部分合計總數構成了國家法定的建筑面積。”
那么,平面圖上的“另有小區公攤面積”從何而來?
“這是全國罕見的怪事,我們從來沒有見過這樣的房產證,這可能是開發商勾結房產管理部門欺詐業主的行為!”50多歲的王先生將房產證重重地丟到了桌面。
“為此,我們業主代表歷經數十次上訪,惠州市房產局才不得不承認:這一部分公攤是不能作為開發商收費依據的。并且說房產局將這一部分數字寫入房產證,是應開發商隆生地產的要求”,“2006年4月21日,惠州市房產局在小區內張貼公告,讓我們在60天內把已發的《房地產權證》交回,更改了其中的房屋平面圖,還特別取消了‘另有小區分攤……字樣’”。在吳小姐提供的兩本新舊《房地產權證》上,記者發現,同一套房子,出現了兩本不同記錄的版本。
“當我們業主代表持換發后的新《房地產權證》到隆生地產討說法時,隆生地產仍然以各種借口和理由把我們拒之門外。無奈,我們開始訴諸法律。”60多歲的業主代表羅某一邊嘆氣一邊搖著頭對本報記者說。
接著,第一批共16戶業主,向惠州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2006年4月26日對東湖花園房產糾紛作出裁決隆生地產敗訴。其中一位劉姓業主提供給了記者裁決書,其內容如下: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13.406平方米購房款29319元,及該房款自2000年4月8日起至2006年4月26日利息,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類貸款利率計算。
2、被申請人因逾期辦證,給申請人補償人民幣7546.02元。
3、本案仲裁費3681元,由被申請人承擔80%即2944.8元,申請人承擔20%即736.20元。申請人預交的仲裁費不予退回,由被申請人承擔的仲裁費在本案執行時徑付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應付的上列款項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20內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計付利息。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其他業主提供給本報記者的裁決書內容除面積和補償等費用不同以外,結果相同。
然而,隆生地產不服裁決,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駁回惠州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于是,法院將仲裁決定發回重審,理由是一部分業主還沒有到房產局換發的房產證,仲裁決定干涉了房產局的行政職權。
在此期間,仲裁委員會為了保證再次仲裁的公平、合法,特地邀請了廣東省內法律界的知名專家、學者以及惠州市司法界、房產局的相關人士就東湖花園房產糾紛舉行了專題研討會。與會的法律專家、學者就仲裁庭的組成及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結果等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并對整個仲裁過程作出了肯定。
2006年12月28日,惠州市仲裁委員會再次就東湖花園房產糾紛案作出裁決。裁決開發商隆生地產對16戶業主退還多收的房款,補償拖延辦證造成的違約責任,并且承擔80%的仲裁費。
據了解,東湖花園三號小區第二批十七戶、第三批三戶、第四批四十八戶等近百戶也已經得到了終局裁決,隆生地產都為敗訴。其他近千戶業主也正準備起訴隆生地產。
針對這一結果,隆生地產再次向中級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中級法院駁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今年3月13日,中級法院再次立案開庭,對案情重新做了庭審。截至記者發稿之日,法院仍然沒有宣判。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