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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為何難產?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的強拆空間
本刊記者/楊正蓮
北京市海淀區人大代表溫惠玲的問題,海淀區四季青鄉門頭村村民湛士勤對于強拆的擔憂,有望在相關法規中得到明確界定。
但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法規,原計劃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近兩年卻尚無音訊。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均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拆遷問題非常敏感,現在不適合接受采訪,“新的拆遷法規什么時候能夠出臺還不好說,事情本身比較復雜!
一位曾經參與過前期草案討論的法學專家透露:“聽說現在停下來了!
多年專注于征地和拆遷案件的北京律師楊在明甚至向《中國新聞周刊》直言:“我個人認為這個《修改條例》,可能出臺不了!
楊在明的理由是,《物權法》非常明確地規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和不動產。但對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很難界定其內涵和外延,“這個問題一直是困擾司法界和社會各界的難題!
難題的核心在于,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系到地方政府的權力空間。
地方政府曾主導拆遷
中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1991年6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原因是為了配套《城市規劃法》。
“城市規劃實施中遇到了規劃調整,這就需要拆房子!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向《中國新聞周刊》解釋當時的背景。
彼時,國有單位還是城市建設的主體,拆遷以政府為主導,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區分,而指導思想則是通過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條件!爱敃r的補償是立足于安置,被拆遷戶的居住條件大都得到了改善,所以老百姓比較擁護! 王才亮說。
1994年,中國正式開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并在當年出臺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由此拉開了城市建設和房地產的市場化序幕,開發商成為中國城鄉建設的主力軍。就在同一年,中國開始推行分稅制改革,地方政府開始逐漸倚重土地財政。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拆遷和建設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為了適應這種變化,2001年6月7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并于當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修改后的條例,仍然沒有區分公益和商業拆遷,其運作模式依然是建設單位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獲批后實施拆遷,發生糾紛由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實行強制拆遷。
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遷許可者,又是爭議裁決者,并在無形中充當了強拆的支持者,理論上為官商“合謀”提供了現實的便利,并逐漸發展成為拆遷矛盾的根源。
依據中國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設單位不能直接從土地原有使用者手里取得土地,必須經由政府。按照法理,政府需要先收回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給建設單位。現實則是,地方政府往往在沒有收回土地的前提下,就把土地轉讓給了開發商,并給予建設單位拆遷許可,而政府退居幕后。
成為拆遷主體的開發商,為了追求利潤,往往盡可能壓縮拆遷補償標準,并且把拆遷負擔轉嫁到房價里。這樣就導致了相對于日漸升值的土地和房地產價格,被拆遷戶往往覺得補償不足而不同意搬遷,矛盾由此引發并層出不窮。
國家信訪辦從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訪人數當中,有近40%涉及拆遷,而在住建部,這個比例甚至高達70%到80%。
為此,國務院辦公廳、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多次發布緊急通知,要求處理好土地征收和城市拆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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