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角色再定位
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有望規范拆遷活動。該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因與上述條款抵觸,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曾被傳言要停止執行。
為此,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上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前,關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已經引起住建部的關注。2007年4月初,由住建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主辦的全國城市房屋拆遷理論工作研討會上,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和全國各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代表就《物權法》對城市房屋拆遷的影響達成了共識:
首先,需要對條例做出修改并上升為法律,“與現實管理機制相適應的能保留的應該保留,從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變動,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和城市建設”。
其次,對拆遷和征收的關系要進一步研究。
再次,要堅持實體和程序公正,保障被拆遷人或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最后,要堅持與完善評估制度,擴大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隨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據一位了解條例修改進程的學者介紹,目前為止,相關部門至少提交了兩次修改草案,但是均沒能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領會把公平正義放在第一位的精神,也不符合《物權法》的基本精神,《物權法》說要征收單位和個人住房的,要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而他們起草的辦法做不到這一點。”這位不愿意具名的學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據新華社報道,2007年 12月14日召開的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是第一項議題。
會議認為,這個條例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要求有關部門廣泛聽取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然后公開征求群眾意見,再由國務院決定公布施行。溫家寶總理說:“這樣做,用的時間長一些,但這是對國家、對人民負責。”
據《京華時報》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曾經在2008年3月上旬透露,《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稿)已經擬定,正在廣泛征求專家學者、被拆遷人等各方意見,“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進,最重要的一個是理念上的變化:要以政府為拆遷主體來進行制度設計。”
其初衷則是,拆遷屬國家征收行為,由政府來主導完成,進而減少拆遷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征收人,政府要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地方政府濫用公共利益怎么辦,我們有什么法律救濟手段?這是關鍵問題,需要法律規定明確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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