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發生前收集好證據,房產交易牽涉幾十件材料,都一一整理好。做好工作日志,列好工作進程表。杜絕自己無意的違約行為,被對方抓住把柄。
2、錄音證據補充證明交易的過程。很多人認為,只要把交易過程中對方信誓旦旦的話記錄下來,一旦對方違約,就可憑此證據維權。這里要澄清的是,一方面錄音證據與書面合同、文字類材料相比,證據效力比較低,何況錄音取證的技巧一般不夠熟練,連“3W”要素都錄不明白。另一方面,錄音證據只能用于證明履約過程,無法替代實質性的交易要素。因此,錄音錄像證據在司法界評價并不高。
3、打官司前權衡好退房與收房的利弊。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購房合同中賦予對方違約情況下購房人的解除合同權利,且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
另一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因此,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方主動毀約時,買方既可以要求解除雙方訂立的買賣合同,要求賣方支付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該合同。選擇是解除合同還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完全取決于哪一種方式更容易獲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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