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受托人辦理委托事項不得濫用權利
本案是由無償委托合同引發(fā)的糾紛。
委托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委托他人處理事務,他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協議。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稱受托人。委托合同是古老的合同形式之一,它廣泛適用于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委托合同有助于解決自然人或法人因疾病、生理缺陷、事務繁冗、時間緊迫以及不熟悉某項業(yè)務和缺乏知識等方面限制,而不能親自處理其事務所面臨的困難。有了委托這樣的法律形式,既可以節(jié)約當事人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又有利于加強城鄉(xiāng)之間和地區(qū)之間的商品流通,活躍經濟,同時還可以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雙方互相信任為基礎的,委托人選擇受托人代為處理事務,一定是基于對其人品、信譽、業(yè)務能力、專業(yè)知識的信任,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辦的事務時,一定也對委托人及受托的事務有所了解。正因為如此,受托人必須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審慎地處理受托事務,不得擅自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并應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條件完成任務。否則,由于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受托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對受托人過錯致委托人損失的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此規(guī)定,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性的,而且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委托合同是無償性的,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無償性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過錯程度只有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并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受托人只是輕微過失,因為其未獲取報酬,所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的有償與無償來區(qū)分受托人的責任程度體現了民法公平、平等、等價的原則。至于對重大過失與輕微過失的定義與區(qū)分,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但在衡量受托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時,也應本著公平、平等的原則,對有償受托人與無償受托人的注意義務進行區(qū)分,以行為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作為依據。應注意而未注意為重大過失,能注意而未注意則為輕微過失。對于有償受托人來說,他應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而無償受托人則應盡到一個一般人所應負的注意義務。這也就是說無償受托人所負有的注意義務應比有償受托人更輕,因為一般人在處理自己事務時總是比處理別人的事務更為謹慎、小心。據此可以推論,無償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如未盡到一個一般人所應負有的注意義務,則可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本案中,被告熊某接受原告鄭某的委托出賣共有房產,因是無償委托,熊某在出賣房產時應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從一個一般的普通人的角度來考慮,出賣房產時首先當了解市場行情,將房產以符合市場行情的、盡可能高的價格予以出售。而被告熊某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房屋出售,顯然沒有盡到一個一般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因此,可以認定被告熊某在處理受托事務時存在重大過失,由此給原告鄭某造成的損失,熊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有哪些?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6、侵犯他人商業(yè)秘密;7、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等等。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的商品。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時,一般會考慮該商品在市場上銷售的時間長短、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市場占有率,以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傳該商品的資金投入、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品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為知名商品的記錄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知名商品原則上應當在全國范圍內知名,對在特定區(qū)域市場內知名的商品,他人在該特定區(qū)域市場內違反誠實信用擅自使用與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混淆誤認的,可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簡介】
張澤
張澤,1996年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曾任長春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審判員,現為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2007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民商事審判先進個人。
(羅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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