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閑置”——
老“地王”大多田園依舊
市場行情看好時,企業高價拿地,得到利潤回報,市場低迷時,有政府出手相救,企業并沒有承擔相應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企業難道只能享受利潤,不該承擔風險嗎?
金地集團曾在2007年9月11日拍下廣東一塊24萬多平方米的地,成交價為15.9億元,成為“地王”。今年8月,我們來到這塊“地王”現場,按照約定動工期限,這本應是一片繁忙的工地,但記者在這塊原本是水塘的地塊看到,一位老伯正在齊腰深的塘中捕魚,沒有任何動工的跡象。
“你們也是來看‘地王’的吧?”在這片水塘打工20多年的趙先生招呼著記者。他說,一年多前,他在電視上看到這個地方成了“地王”很吃驚,擔心多年從事的漁業生活就此中斷。但讓他沒想到的是,至今他仍過著早出晚歸的漁民生活。
為何已超過約定動工時間近一年半而未動工?金地集團一名工作人員對此的解釋是“政府方面未能按期交地”。廣州國土局有關負責人解釋,由于拆遷補償原因,不能按時把地塊交給企業。和該地塊同時期拍出的相鄰的一塊地,則長滿了荒草和農民零散種植的香蕉、玉米。
出讓后的“地王”未能如約開工,廣州不是唯一。從全國的情況看,這兩年產生的“地王”,大多尚未動工開發,有的連地價款都未繳清,仍舊一派田園風光,而且這些未動工的地塊各有“合法”的原因。
人們不能理解,這些土地已拍出去兩年左右,為何還都有合法的未動工理由,供出去的土地形成商品房供應就那么難?
“天價交易本身就存在‘天價’的風險。市場行情看好時,企業高價拿地,得到利潤回報,市場低迷時,有政府出手相救,企業并沒有承擔相應的風險。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企業難道只能享受利潤,不該承擔風險嗎?此外,個別‘天價’地得主,惡意囤積土地以獲增值的做法,更是直接將風險轉嫁給了社會。”趙松說。
成本太低——
開發商不懼“悔地”
有些地方對 “地王”網開一面,違規操作,在合同中約定了極少的定金,有的甚至沒有約定定金,這意味著開發商的違約成本極低。
去年和前年產生的“地王”,很多沒有被“消化”,如今接連出現的新“地王”會不會同樣命運?
“出讓地未能如約動工至少有三大危害,一是浪費了稀缺的土地資源。二是干擾了政府宏觀調控措施。供出的土地不能及時形成房屋,政府通過加大供應來平抑房地產市場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需求旺而供應相對短缺的情況下,就可能助推房價上漲。三是政府在沒有新的土地供應計劃的情況下,土地市場出現短缺,開發商不用開發就能坐擁土地升值收益,等于政府將本應屬于社會的土地增值拱手讓給個別利益群體。”趙松說。
為防止開發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加大開發商違約成本,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要求,土地出讓合同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按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定金,超過合同約定日期未動工的,沒收定金。
從企業的正常經營行為講,在拿每宗地前,開發企業都經過反復核算成本與效益,如果預期沒有利潤,或利潤空間不大,不會冒此風險;況且,我國對土地出讓的管理有嚴格規定,“地王”得主應知道違約后果。如果個別企業出現資金緊張等問題不能如期開發尚能理解,“地王”集體曬太陽,讓人不得不懷疑,難道這些開發企業拿地時都失去了理性?
記者調查發現,土地出讓合同管理不規范,開發商“悔地”成本不高是導致“地王”不能如期開工的原因之一。有些地方對 “地王”網開一面,違規操作,在合同中約定了極少的定金,有的甚至沒有約定定金,這意味著開發商的違約成本極低。
記者曾查閱某“地王”的出讓合同,發現這個出讓價達16億元的地塊本應按合同金額的10%—20%征收定金,至少應繳納1.6億元定金,但事實上,該地塊的定金僅幾百萬元。如此寬松的合同約定,開發商拿地時只付少量的競買保證金,就能輕松成為“地王”;市場行情看漲時,就動工開發,行情不好時,即使違約了,不能動工開發,把地退給政府的代價也只是很少的保證金,這樣的好事,哪個不愿做?
此前,為規范合同管理,北京、上海、廣州等許多城市都出臺了清理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土地的相關政策,但多是以整改的方式收場,真正處罰的少,收取土地閑置費或收回的就更少,上述政策在有些地方成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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