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陜西省防震減災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條例(修訂草案)》規定,100米以上高層建筑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否則將最高處以30萬元罰款。
草案要求7種建設工程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其中包括國家和本省確定的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如水庫大壩、核電站等建設工程;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等重要市政工程及配套的供電建筑,大中城市火車站、民用航空機場、城市地鐵、一級汽車客運站候車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大型建設工程,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工程;省和設區的市的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的建筑,100米以上高層建筑等。對于沒有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將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處以最高30萬元罰款。此外,草案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謠言。一旦有對社會秩序造成擾亂的地震謠傳和誤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立即進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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