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賴中介
稱中介逃稅合同應無效
2007年7月,劉女士向祁女士購買了一套位于世貿國際公寓的房屋,并支付了40萬元定金。
但此后,祁女士一直沒有交房,劉女士將其告上法院。
法庭上,祁女士稱房屋還沒辦理產權證,無法交易;且中介公司隱瞞交易價格規避稅收法規,故意偷逃稅款,因此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祁女士不履行合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簽約后房價明顯上漲,差額應為劉女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祁女士因對此予以賠償。
最終朝陽法院判決雙方解約,祁女士返還劉女士雙倍定金80萬元,賠償損失54萬余元。
典型案例·再轉售
簽約后不履行再賣他人
趙女士稱,2007年7月,她購買了牟女士位于今典花園的一處房屋,當天支付定金2萬元。
此后牟女士一直不履行合同,后趙女士了解到,該房屋已賣給他人。為此,趙女士訴至法院。
牟女士辯稱,自己是臺灣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北京購房,故當初是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現產權登記人不同意將房屋賣給趙女士,責任不在自己。
海淀法院認為,牟女士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與趙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應屬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牟女士應承擔過錯責任,趙女士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揪合同
稱定金“不達標”要求解約
2007年1月,張女士與王女士簽訂合同,將其位于海淀區楓漣山莊的一套房屋以96.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王女士。合同中約定,王女士在簽訂合同時即支付房款10%作為定金,具體金額以收據為準。
當天,王女士支付了5000元定金。
2007年7月,張女士見該地段房價高漲,便不愿再以原價格售房,遂以王女士未足額支付定金為由要求解約。王女士遂將張女士起訴。
海淀法院認為,合同中雖約定支付房價款10%為定金,但同時也約定金額以收據為準。因此,王女士交納5000元定金并未違反合同約定。張女士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應支付王女士違約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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