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國務院法制辦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對外發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市場價補償、90%住戶同意、暴力強拆處罰……一個個觸碰著拆遷難題的條款究竟是切中要害還是暗藏玄機?綜合網友和法律人士的意見來看,征求意見稿在操作層面上還面臨著不少挑戰。
難題 1
征收權限下放
能否杜絕濫用?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此外,還規定了7種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
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征收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準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于征收權限可以說“下放”了,也沒有征收面積上的限制。
網友們最為擔心的莫過于征收權力濫用問題。北京網友“心成”說,公共利益應特指戰爭、國防、救災,其他均不屬于公共利益。今后要謹防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進行城市建設、住房建設、道路及綠地等建設來強迫搬遷。
網友“上海轟炸機”認為,如果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為由征收100萬平方米土地,然后只拿出3000平方米造了一所社區醫院,其它的土地都用來進行商業開發,這就屬于濫用公益搬遷權。為了杜絕權力濫用,這位網友建議增加兩條規定:凡是在政府征收的土地范圍內只可建設公益設施,否則雙倍補償原全部被拆遷戶;凡是征收后未建設前改變規劃或建設后一定時期內改變規劃的,雙倍補償原全部被拆遷戶。
拆遷問題專家、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認為,征地搬遷這么大的事情如果直接將權力下放給縣級政府,那么今后縣級領導一個頭腦發熱,以舊城改造為名,將半個縣城征收都是有可能的。
王律師表示,為了防止權力濫用,應該根據征地面積分級審批。比如,征收1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歸縣級政府負責,超過1000平方米的由地級市政府審批,超過1萬平方米的由省政府審批。這樣程序更加規范,審查也更嚴謹。
難題 2
90%能否決定10%的命運?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此外,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這條體現尊重大多數人利益,遵從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條款在網友和律師看來倒是多數侵犯少數權利,不夠合理。
網友“心成”說:“即使是99%的人同意搬遷,但我的房子是我的物權應由我自己做主。如果自己的物權要由別人做主的話,那就從根本上違背《憲法》與《物權法》。”
一位廣東網友認為這一條款有些可笑:“難道90%的窮人可以決定把10%富人的財產分掉嗎?另外10%的人的利益誰去保障啊?10%不是一個小數目啊。憑什么要讓跟自己毫不相關的人來決定自己私有財產的處置權啊!”
在這個問題上,王才亮律師跟網友的意見完全一致。“這一條款還是和《物權法》的精神相悖。90%的人不能決定另外10%的人的命運。現在就有地方負責土地拆遷的干部給我打電話說這條難以操作。10%的人數目不小,如果這10%的人就是不同意拆遷,馬上就會引發非常嚴重的社會矛盾,無異于挑動群眾斗群眾。”
王律師認為,這一條款應該徹底刪掉。“危房也可以由房東自己修繕繼續居住啊,如果房東怠于履行修繕義務,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政府完全可以強拆,否則就不能侵犯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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