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商盧健(化名)雖然早聽說拆遷條例將被修改,但他始終不相信。
“沒有房地產,保八那是夢話。再說,怎么改總得顧忌地方上的感受吧?”盧健鉚足了勁,一字一頓地說。他始終覺得自己和地方政府就像是連體嬰兒。
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新拆遷條例),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月12日公開征求意見期結束。
這意味著,無論盧健愿不愿意,都要面對現實。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修改《拆遷條列》并不是最近才提出的,早在《物權法》頒布后,國務院法制辦就已經準備修改《拆遷條例》,只不過沒有聲張。
姜明安回憶說,當時法制辦向地方政府和地產商征求過意見,但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這樣修改會與地方發展規劃相沖突,不利于GDP的增長,因而不了了之。
后來由于拆遷問題引起的民間積怨太深、暴力事件太多,引起了相關領導的重視,修改拆遷條例再次被提上議事議程。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征收程序、補償、法律責任和附則五個部分,共41個條文。確定了遵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征收”的原則,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于“非公共利益”的商業拆遷,由建設單位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這意味著,“拆遷”將更明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之分。前者以政府為征收和補償的主體,后者則以建設單位為協議拆遷的主體;前者為“征收”,主要涉及行政法律,后者則主要涉及民事法律。
其間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這一問題自《物權法》立法之始,就充滿爭議。
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以列舉的方式,明確列出了5種公共利益,包括國防設施建設;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公共事業;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表示,在去年年底,中央某高層專門為拆遷條例開過一個小型內部會議。據其透露,該會議就《物權法》與《拆遷條例》是否相抵觸、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否被擴大化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與會專家認為,這些年政協提了至少一百多個提案,但在“為了經濟發展”的理由之下,沒有一個提案涉及公共利益如何劃分。
“從來沒聽說某件事在法律上是無法界定的。最起碼,有商業目的的事絕不是公共利益,即使是非商業的,也要經過公眾同意。建政府形象工程是為了公共利益嗎?政府修一個大廣場,把老百姓都轟走,人都沒法活了。”參加上述研討會的一位專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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