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表示,討論稿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較含糊,并且把公共利益的界定權交給了地方政府,當時官方表示這是考慮到開發和地方建設的需要,但遭到了與會的學者們的強烈反對。后來公布出來的征求意見稿則規定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須由國務院來批準。
“通過幾次座談,國務院法制辦的立場還是與專家學者們靠近了。”姜明安說。但他直言,由于拆遷條例涉及的部門太廣,利益太龐大,派系的糾結太深,立法是一個博弈的過程。“畢竟很多地方的GDP還是靠房地產拉動的。
一位接近建設部的官員則認為: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實應該考慮地方政府的感受,因為畢竟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傷害到小部分人的利益,但不能因為這小部分人利益綁架了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這樣損失未免大了點。
“畢竟一個漂亮、規劃有序的城市,最終享福的還是百姓。”這位官員如是說。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這里面牽涉到了多方面的部門博弈。在國外諸如此類的都是由法院來裁定,但這前提必須是透明、公正和公平。
“但地方省一級法院,畢竟還是歸屬地方管轄,肯定到時候會出現行政干預,所以未必適合。”李曙光認為,理論上這是一個公共決策,但某種程度上必須有民主來監督,這個承擔責任更為重要,找出一個最終的承載體才是關鍵。
他呼吁,要建立一個與利益隔絕的防火墻,由一個中立的部門來正確地進行監督,做到公平、公開和透明以及不侵占公民應有的權利。
北大法學院院長助理王錫鋅表示,這畢竟是一個進步,把《物權法》一直無法界定的公共利益明確了,有總比沒有好,現在就看很小的東西能否推動很大的改革進程。但他認為,這次的意見稿還是有點“粗線條”感覺。
誰來補償,如何補償
誰來補償,如何補償,也是此次拆遷條例修改中備受關注的焦點。
《征求意見稿》用了16條條文,力圖細化拆遷補償中的各個環節,包括補償的方式、貨幣補償的標準、評估機構的選定、補償協議的簽訂、政府的強拆權以及被征收人的申訴途徑等。其中,關于“補償標準”和“強拆權”的新思路最受關注。
草案規定了三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兩者相結合。貨幣補償的標準則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新舊程度等因素,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價格。該價格不得低于征收決定生效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這也是在研討會上爭論最為激烈的一條。
姜明安透露,在2月4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相關官員與他單獨交換了意見。雙方就幾個爭議最熱的焦點進行了交換意見,如搬遷的時間、內容、條件以及補償的金額、標準和方式,也包括誰來判定的問題。
他認為,新的條例必須對委托單位進行嚴格的界定,是否符合條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有無利害關系。招投標必須公正,其中的利潤和利益如何有效的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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