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遠忠說:“在2010年2月1日‘地王’被沒收保證金以前,大龍地產對于其控股子公司違約未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開發建設補償協議》事項,對此違約行為,大龍地產心知肚明,但大龍地產直到保證金被沒收這一重大利空出現時,才第一次披露。”這屬于第三次“不及時”。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誤導
張遠忠說,大龍地產在去年11月21日發布的公告中,給投資者的印象是:其絕對控股子公司具有履約能力。
事實上,大龍地產去年三季報顯示,公司凈資產14.37億元,總資產只有29.41億,期末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僅有9934萬元。這樣的一個公司,其旗下子公司根本無力支付天價的50.5億元。據張遠忠介紹,對此“蛇吞象”現象,有媒體曾表示過懷疑。但大龍地產新聞發言人很快作出回應稱,在此地塊開出之前,公司就已經作了詳細的考察和價值評估。
不僅如此,今年1月22日,大龍地產控股子公司被國土資源部門暫停在北京拿地,1月25日大龍地產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公司將于近期積極籌措資金、繳納地價款,以恢復控股子公司在北京拿地資格。同時高調表態:控股子公司目前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此次暫停在北京拿地,對公司經營無實質性影響。
張遠忠說:“問題是,從1月25日的披露離保證金被沒收只有7天時間,大龍地產理應知道要籌措這么大一筆資金的難度,而且他們也不是不知道違約的后果。”
“從成為‘地王’之后時表示的,公司成功競得該土地使用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為公司的市場競爭提供了有力保障,到向社會公開表態公司正在積極籌措資金,暫停拿地資格對公司無實質性影響,直到最后不得不公告說有關部門沒收了保證金。不僅前后矛盾,而且一直不斷地誤導投資者。”張遠忠向記者分析說。
張遠忠說,基于上述的分析,依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未在適當期限內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以及作出誤導陳述的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證監會應當作出行政處罰,對其給予警告、罰款或者責令其改正。(周芬棉)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