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北京市京劍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第十六屆房地產與建設工程專業仲裁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房地產開發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房地產學會政策法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案情回顧
買房前
樓書中描繪的園林
吸引購房人掏腰包
幾年前,周先生和妻子因生活需要欲購買商品房一套,經過對多家樓盤的了解、比較,周先生和妻子同時看中了一處樓盤。
在開發商提供的樓書、廣告、沙盤等宣傳資料中,未來的小區園林中將有十余種近200棵原生古樹。周先生和妻子被開發商描繪的這一獨有的綠色資源深深吸引。
因為看中了小區高品質的居住環境,周先生和妻子不顧該樓盤比附近其他樓盤每平方米價格高出一兩千元的情況下,仍然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該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12個月之內,將取得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使用,逾期超過60日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繼續履行的,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房屋精裝修部分
雙方約定很清楚
這套房子吸引周先生夫婦的另一個亮點,就是該房屋是精裝修。周先生覺得,精裝修的房子可以立刻入住,省卻了不少裝修麻煩,而且開發商提供的精裝修標準也令周先生夫婦比較滿意。
為了確保萬無一失,周先生夫婦與開發商對戶門、窗戶、制冷和地面等設備進行了書面約定。
根據約定,開發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僅指室內部分)標準應符合附件約定的標準。否則,周先生夫婦有權要求開發商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在雙方簽訂合同后,周先生夫婦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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