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自上世紀90年代末實施住房制度改革以來,我國民眾擁有自主產權房的歷史不過10余年,其中的情況千差萬別。特別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全國統一的個人住房信息管理系統以及個人信用體系,在此情況下,征收物業稅的條件是否成熟,可操作性如何?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湖南讀者盛翔的疑慮是:就目前的情形看,個人擁有房產的套數信息由各地房管局掌握,而該系統至今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普遍存在的異地多套房產情況,可能就會逃脫于房產稅范圍之外。此外,由于房產稅是由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必然涉及稅款歸屬問題,異地多套房產中哪套該征稅,恐怕各有所見。再者,空置房與出租房的名義不同,稅額相差居然超過3倍,不同面積不同地段房產稅更是相差甚遠,多套房中究竟哪套算經營性住房,哪套屬于空置或出租,核實工作恐怕會異常繁重。更何況,房屋出租征稅在很多城市多年來始終名存實亡,稅務機關短期內能否應征盡征,本身就是一個大問號。
湖北讀者胡藝表示:物業稅到底是否該收,如何收,值得探討。開征物業稅時機是否成熟,必須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尋求周密的制度安排,相關政策方案不能藏著掖著,不能倉促上陣。在當前的高房價語境下,有關部門急于要做的不是討論開征物業稅,而是思考如何引導降低地價與房地產稅費,遏制開發商的暴利,促進房價理性回歸。
盛翔認為:房產稅與物業稅有著本質區別。有的地方政府擬擱置物業稅而征收房產稅,除了遏制高企房價的應急之需以外,在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意義上,實在沒有多大的價值,充其量是權宜之計。因此,將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合并,統一轉化為物業稅的工作依然不能停滯。
黃梔梓認為:如果開征物業稅的評估、準備工作做得不好,征收時機和稅率設計等把握得不好,不僅不能達到人們的預期效果,相反還有可能造成稅負的轉嫁,產生逆向調節,結果會增加普通購房者的稅收負擔并且推高房價。對此,決策層應有所警惕,公眾也應該有所認識。因此,物業稅或類物業稅不能盲目出臺,應在試點基礎上有序穩妥地推進。
民眾的擔憂是決策者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在抑制炒房、平抑房價的過程中我們不能頭腦過熱、病急亂投醫,否則造成“誤傷”,沒有遏制投機反而加重了民眾負擔才是得不償失。調控工具本來是為了解決房價虛高問題、為人民謀福利,以這個前提來設計和使用稅收杠桿才是得人心的,才是合情合理的。(記者 湯延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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