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1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10日,北京市地稅局公布《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在二手房轉讓環節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一系列的操作細則。根據《通知》,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房屋的原值按經濟適用房基準價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標準執行。
購房時間認定依孰先原則
《通知》透露,對于購房時間的認定,可按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也就是說,哪個時間在前,就按哪個算,這就照顧了納稅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還明確規定,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由于合理客觀原因,購房人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辦理契稅手續的,以原購房發票或合法付款票據證明的第一筆購房款交納時間作為購房時間。
個稅優惠執行方式確定
此前,稅務總局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
這次北京市地稅局《通知》明確了具體優惠辦法: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可申請全額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轉讓公房繳個稅計算方法
假設一套購買時間不足5年的公房建筑面積為80平方米,其原值為(80×4000)32萬元,售價如果是60萬元,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等稅金,以及住房裝修費用、手續費、公證費等有關合理費用假定為20萬元,那么應繳的個稅為[(60萬-32萬-20萬)×20%]=1.6萬元。(趙鵬)